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
5 培訓和溝通
供應商應確立一項向工人、主管和管理人員傳達本標準相關要求的流程。
供應商應擁有書面流程,以便與工人交流疑慮并處理工人的集體行動。
定義
適用法律法規
適用于供應商的運營及其工人雇傭和管理的所有法律、條例、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程序、指令和指南。
工人
無論國籍或原籍國,直接由供應商雇用或通過第三方雇用,在供應商的工廠內工作的任何人。
申訴
申訴和信息傳達包括但不限于騷擾和虐待、歧視、報復、不支付工資的情況,請求討論工時和工資、食物喜好、生活條件請求等等。
工人代表
工人代表不得為管理人員或低級主管。如果經工人和管理層特別商定,可能存在例外情況。
工人組織
工人加入的任何類型的組織,其存在的全部或部分目的是為了促進和保護工人的權益。
列入黑名單
根據受法律保護的狀態或與工作不相關的條件 (如政治面貌或工會狀態) ,出于拒絕雇用或其他懲處之目的創建、維護、使用和/或傳達工人或潛在工人清單信息。
雇傭決策
聘用、解除勞動關系、工作保障、工作分配、報酬、升職、降級、轉崗、 (職業)培訓、懲處和工人分配,以及工人的狀況,包括工作時間、休息時段、職業和健康安全措施。
管理
擁有職權的任何人,代表供應商的利益聘用、轉崗、停職、解雇、升職、遣散、指派、獎勵、懲處或命令工人,或建議進行此類行動。
誠信善意
本著誠信善意原則進行集體協商意味著認可代表組織,為努力達成協議進行真正的建設性協商,避免不公正的協商拖延,且雙方尊重達成的承諾,誠信善意
考慮協商結果。這包括所有人都希望達成互惠互利的結果,且各方有義務合理、合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