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及安全補充指導原則(上)
以下粗黑體字部分為國際通行的健康及安全指導原則所規定的最低要求。此外,所有工
廠必須遵守所在國家有關健康及安全的法律規定。下文列出的其它條款為參考建議或某些
“模范”工廠采用的有效作法。
1. 健康及安全計劃:
? 工廠在廠區的不同地點張貼用當地語言書寫的火災和緊急疏散說明和示意圖表。該說
明的內容包括緊急疏散路線、“當前位置”標志、正確的方向指示、滅火器、消防水龍頭
的位置、以及用當地語言書寫的緊急疏散說明。
? 工廠應根據法律規定制定書面的健康及安全計劃,說明工廠處理安全和健康問題的方
法。該計劃應著重保護未成年工人和懷孕女工的安全和健康,其內容包括員工職責、
旨在確保工作場所安全及健康的持續性措施、工廠在發現并解決健康和安全風險時所
采取的步驟等。
? 工廠制定書面的個人防護用品政策,說明工人在各工作區應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負
責個人防護用品工作的工人、個人防護用品的存放地點、分發方式、以及工廠在個人
防護用品方面提供的培訓。
? 工廠制定書面的化學品使用政策,說明工廠內存放的化學品庫存、儲存的數量和地
點、化學品的處理方式、以及有關員工的培訓。 工廠使用的所有化學品應附有材料
安全數據表。
? 工廠采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確保年齡在 18 周歲以下的工人不得在可能危及其健
康、安全或福利的工作條件下工作。
? 工廠為工人提供以當地語言書寫的說明,向工人充分解釋工廠在管理健康及安全問題
上采取的措施。
? 工廠定期向工人了解健康及安全問題,并征求工人對有效管理健康及安全問題的建議。
? 工人在有理由確信其健康受到工作條件的嚴重威脅時可停止工作,且不受工廠處罰。
? 針對因工作環境中存在的空氣污染、噪音或共鳴現象而易患職業病的工人,工廠應每
隔適當的時間對這些工人的健康進行定期體驗等形式的檢查。
2. 滅火器:
- A 類為普通易燃物使用的滅火器:用于撲滅木頭、紙張、紡織品引起的火災
- B 類為易燃液體、氣體或潤滑油使用的滅火器:用于撲滅溶劑、潤滑油、油、 石
油等引起的火災。
- C 類為電器使用的滅火器:用于撲滅電器引起的火災。
- ABC 類滅火器:用于撲滅以上各種原材料引起的火災。
- D 類滅火器用于撲滅鎂等易燃金屬引起的火災。
工人上班地點距 A、C、D類滅火器的最遠距離為 23米或75英尺;距 B類滅火器的最
遠距離為 15米或 50英尺。
工廠安裝足夠數量的滅火器。
所有滅火器的正面均標有用當地語言書寫的使用說明。
滅火器應安裝在墻壁或墻柱上便于員工取用的位置,并附有清楚、醒目的標志。
雖然滅火器的安裝高度沒有明確規定,但滅火器在墻壁或墻柱上的安裝高度應便于工
廠工人取用。
滅火器的重量合適,確保所有工人都能使用滅火器。
定期檢查滅火器(每季度檢查一次)。
工廠每年派合格專業人員負責檢修滅火器。
安裝有消防龍頭的工廠應每年至少檢查兩次消防龍頭。
安裝有消防龍頭的工廠應在消防演習中檢查消防水管、水塔和所有水源,包括消防泵。
3. 消防培訓
工廠員工(工人和主管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火災安全、緊急疏散和滅火器使用方法的培訓。
工廠應保存火災安全和緊急疏散培訓的證書及照片(證書和照片上標有正確日期)。
工廠應定期舉行火災疏散演習(每年至少兩次)
人員流動率較高的工廠應增加消防演習的次數。
工廠應對新進廠員工進行培訓,使他們了解消防演習的程序。
4. 火災警報 :
5. 緊急出口:
在可容納 1,000 名以下工人的廠房中,工廠應在每層樓面至少開設兩個緊急出口。
在可容納 1,000 名以上工人的廠房中,工廠應在每層樓面至少開設三個緊急出口。
在沒有安裝自動噴淋系統的廠房中,工廠應保證員工工作地點距緊急出口的最遠距離
為 200 英尺或 60 米。
緊急出口的門應開在廠房的兩側。
緊急出口的門應有明確標志,門的寬度應適當,以確保人員疏散速度。
工廠不得鎖上緊急出口,或不得在門上安裝特殊門鎖裝置。如緊急出口的門為由內向
外推開式,門必須能方便地從內打開。
緊急出口的標志應至少使用 18 厘米大小的字體,保證員工在 30 米以外仍能看見標
志。此外,出口標志應使用醒目的顏色、有燈光照亮或用熒光板制成。
工廠應定期檢查使用電池照明的的出口標志,及時更換電池。
緊急出口的門應朝向出口通道方向,并直接通向廠房的外面。
非緊急出口的門應有標識(如“非緊急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