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GHG 清單的設計和編制
4.1 組織的邊界
組織可能擁有一個或多個設施。設施層次上的GHG 排放或清除可能發生在一個或多個
GHG 源或匯。圖2 展示了GHG 源、匯和設施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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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x 為組織邊界內設施的序號。
n 為設施內源或匯的序號。
注 1:對組織GHG 排放或清除的計算,是將設施的GHG 源和匯量化后再進行累加。
注2:GHG 源和GHG 匯是可以互相轉換的,某一個時期的匯在另一個時期可能變成
源,反之亦然。
圖 2 GHG 源、匯和設施之間的關系。
組織應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對設施的排放和清除進行合并。
a) 基于控制權的:對組織能從財務或運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設施的所有定量GHG 排放
和(或)清除進行計算;
b) 基于股權比例的:對各個設施的GHG 排放和(或)清除按組織所有權的份額進行
計算。
當有關 GHG 方案或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具體規定時,組織可以采用不同于上述思路的
合并方法。
當一個設施處于若干個組織的控制之下時,它們應使用相同的合并方法。
組織應以文件形式規定其應用的整合方法。
所采用的整合方法發生變更時組織應作出解釋。
附錄A對采用基于控制權和基于股權比例兩種方式將設施層次上GHG排放和清除數據
合并到組織層次提供了指導。
4.2 運行邊界
4.2.1 建立運行邊界
組織應確定運行邊界并形成文件。確定運行邊界包括識別與組織的運行有關的GHG 排
放和清除,按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和其他間接排放進行分類。其中包括選擇哪些須要量
化和報告的其他間接排放。如果運行邊界發生變化,組織應作出解釋。
4.2.2 直接GHG 排放和清除
組織應對組織邊界內設施的直接 GHG 排放予以量化。
組織宜對組織邊界內設施的 GHG 清除予以量化。
組織生產、輸出和配送的電力、熱力和蒸汽所產生的直接GHG 排放可單獨報告,但不
應從組織的直接GHG 排放總量中扣除。
注:“輸出”是指由組織向其邊界外的用戶供應(電力、熱力或蒸汽)。
生物質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應單獨計算。
4.2.3 能源間接排放
組織應對其消耗的外部輸入的電力、熱力或蒸汽的生產所產生的間接GHG 排放予以量
化。
注:“輸入”是指由組織邊界外提供(電力、熱力或蒸汽)。
4.2.4 其他間接GHG 排放
組織還可根據有關 GHG 方案的要求、內部報告的需求或GHG 排放清單的預定用途對
間接GHG 排放進行量化。
注:可能產生其他間接 GHG 排放的組織活動的示例見附錄B。
4.3 GHG 排放和清除的量化
4.3.1 量化步驟及排除
如可行,組織應按照下列步驟對其邊界內的GHG 排放和清除予以量化:
a) 識別GHG 源和匯(4.3.2);
b) 選擇量化方法(4.3.3);
c) 選擇和收集GHG 活動數據(4.3.4);
d) 選擇或確定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4.3.5);
e) 計算GHG 排放和清除(4.3.6)。
對于那些對GHG 排放或清除作用不明顯,或對其量化在技術上不可行,或成本高而收
效不明顯的直接或間接的GHG 源或匯可排除。
對于所排除的具體GHG 源或匯,組織應說明排除的理由。
4.3.2 識別GHG 源和匯
組織應識別對直接 GHG 排放起作用的GHG 源并形成文件。
如果組織對 GHG 的清除進行量化,則應識別對其GHG 清除起作用的GHG 匯并形成
文件。
組織宜對輸入電力、熱力或蒸汽的供應商分別形成文件。
如果組織對其他間接 GHG 排放進行量化,宜分別識別對這些間接GHG 排放起作用的
GHG 源,并分別形成文件。
組織應適時將所識別的 GHG 源和匯加以分類。
注:參考文獻 [4] 和 [6] 給出了GHG 源和匯分類的示例。
對源和匯的識別與分類的詳細程度宜與所采用的量化方法相適應。
4.3.3 選擇量化方法
組織應選擇和使用能合理地將不確定性降到最低,并能得出準確、一致、可再現的結果
的量化方法。
例:許多GHG 方案規定了量化方法,其類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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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計算:
——將GHG 活動數據與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相乘;
——使用模型;
——設備的關聯性;
——物料平衡法。
b) 監測
——持續性的;
——間歇性的。
c) 監測和計算相結合。
組織應對量化方法的選擇加以說明。
如果量化方法有變化,組織應在使用之前作出解釋。
4.3.4 選擇和收集GHG 活動數據
如果 GHG 活動數據被用來對GHG 排放和清除進行量化,組織應根據所選定的量化方
法的要求來選擇和收集GHG 活動數據。
4.3.5 選擇或確定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
如果用GHG 活動數據被用來對GHG 排放和清除進行量化,組織應選擇或確定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該排放或清除因子應
a) 來自公認的可靠來源;
b) 適用于相關的GHG 源或匯;
c) 在計算期內具有時效性;
d) 考慮到量化的不確定性,并在計算時追求準確的、可再現的結果;
e) 和GHG 清單的預定用途相一致。
組織應對 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的選擇或確定作出解釋,包括指明其來源,說明其對
GHG 清單預定用途的適宜性。
如果 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有變化,組織應在使用之前作出解釋。適宜時,應對基準年
的GHG 清單進行重新計算(見 5.3)。
4.3.6 GHG 排放和清除的計算
組織應根據所選定的量化方法對 GHG 排放和清除進行計算(見4.3.3)。
當使用 GHG 活動數據對GHG 排放或清除進行量化時,GHG 排放或清除為該數據與
GHG 排放或清除因子的乘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