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GHG 清單的組成
5.1 GHG 排放和清除
按照第 4 章的要求進行量化后,組織應分別按設施層次和組織層次將下列內容形成文
件:
——每種 GHG 的直接排放;
——GHG 清除;
——能源間接 GHG 排放;
——其他間接 GHG 排放;
——生物質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必要時,組織應分別按設備和組織層次將其他類型的 GHG 排放和清除形成文件。
注 1:參考文獻 [4] 和 [6] 給出了其他類型的GHG 排放和清除的示例。
組織應以“噸”作為計量單位,并通過相應的全球變暖潛值將每種GHG 的量轉化為二
氧化碳當量的噸數。
注 2:附錄C 給出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提供的全球變暖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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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組織在GHG 減排和增加清除方面的活動
5.2.1 直接行動
組織可策劃并實施減少 GHG 排放或增加GHG 清除的直接行動。
組織可對直接行動所實現的排放或清除的變化予以量化。直接行動導致的排放或清除的
變化通常反映在組織的GHG 清單中,但也可能引起溫室氣清單邊界以外的GHG 排放或清
除的變化。
如果進行了上述量化,組織宜針對直接行動形成文件。
如果編制報告,組織應將直接行動及其產生的 GHG 排放或清除的變化分別寫入報告,
并說明下列情況:
a) 對直接行動的說明;
b) 直接行動的空間和時間范圍;
c) GHG 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方法;
d) 對直接行動所產生的GHG 排放或清除的變化的確定,以及它們屬于何種排放或清
除(直接、間接、其他類型)。
例:直接行動可包括下列類型:
——對能源需求和使用的管理;
——提高能效;
——技術或工藝改進;
——GHG 的捕獲和貯存(通常是貯存到GHG 庫);
——對運輸和交通的管理;
——燃料轉換或替代;
——植樹造林。
5.2.2GHG 減排或增加清除項目
如果組織的報告中包含由 GHG 項目產生或購入的GHG 減排或清除增加,其量化采用
了類似ISO 14064-2 所提供的方法,則應將這些減排或清除增加按不同的GHG 項目分別列
出。
5.3 基準年GHG 清單
5.3.1 選擇并確定基準年
組織應規定 GHG 排放和清除的歷史基準年,以便提供參照、實現GHG 方案的要求或
滿足GHG 清單的其他預定用途。
如果不能得到足夠的關于 GHG 排放和清除的歷史信息,可將編制第一份GHG 清單的
時間規定為基準年。
在建立基準年時,組織應
a) 使用有代表性的組織活動數據(一般可以是典型年的數據,或多年平均值或移動平
均值),對基準年的GHG 排放和清除進行量化;
b) 選擇具有可核查的GHG 排放和清除數據的基準年;
c) 對基準年的選擇作出解釋;
d) 根據本標準的要求編制基準年的GHG 清單。
組織可對基準年進行變更,但應對其中的任何改變作出解釋。
5.3.2 重新計算GHG 清單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組織應制定、應用基準年 GHG 清單重新計算程序并形成文件:
a) 運行邊界發生變化;
b) GHG 源或匯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發生轉移(進入或移出組織邊界);
c) GHG 量化方法變更,從而使已量化的GHG 排放或清除產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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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設施生產層次上(例如設施的啟動和關閉)發生變化時,不應對基準年的GHG 清單
進行重新計算。
組織宜在后續的 GHG 清單中將基準年的重新計算形成文件。
5.4 評估和減少不確定性
組織宜對 GHG 排放和清除的不確定性,包括與排放因子和清除因子有關的不確定性,
進行評估并形成文件。
組織進行不確定性評價時可采用參考文獻 [5] 所提供的原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