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尊重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PRIMARK 補充標準
2.1 所有員工都應享有加入或組建個人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1 雇主對于工會的行 動 及其組織的活動,應采取開放的態度。
2.2 員工代表不受歧視并可在工作場所發揮代表職能。
2.3 當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權力受到法律限制時,雇主應促進而非妨礙雇員自由組織的和獨立的團體以及其談判活動。
主要的期望
工廠制定自由結社政策和程序,并向其員工和主管開展培訓來確保他們理解了其權利。
工廠不干涉員工的組織和結社活動;尊重員工加入或不加入工會,推選代表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員工本人或通過員工代表可以就勞動條件等話題與管理層進行開誠布公地溝通,而不會擔心受到報復,恐嚇,騷擾或歧視。
員工能夠選出員工代表。代表應該定期與工廠管理層進行溝通,以解決員工的申訴和其它問題。
工廠建立和做實正式的溝通/申訴體系,并向各級人員宣傳,該體系允許匿名建議。
工廠不得阻止工會代表與員工的交流。
對于參加工會或集體談判的員工,工廠不得對其進行報復,解聘和不給晉升,或改變其它福利。
簽了集體合同的工廠,工廠應履行所有的合同條款。
潛在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