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3.薪酬及福利
IBM 供應商應起碼遵守所有適用的工資和工時法律和法規(包括與最低工資、加班工資、計件工資和其他補償部分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并提供法律要求的福利。
重要基準
IBM 供應方行為準則關于工資及福利作如下規定:
?按工作所在的國家或地區適用的法定最低工資支付所有雇員。
?對于加班時間必須按法律規定的額外比率補償工人;或者在不存在此類比率的地方,加班時間的報酬至少必須等于正常的時薪。
?雇員應當享受到法律規定的所有法定福利,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福利、年假和節假日。
注意:
除非當地法律要求另有規定,本規定可能不適用于享受豁免的雇員,包括那些處于行政、管理或專業職位的雇員。
實際違反情況或可能違反情況的示例
?沒有遵守最低工資和加班指南
?工資記錄不正確
?工資誤算
?福利誤算
?工資扣除不當或未經授權
?薪酬補償沒有直接支付給工人,法律或雇員自愿授權的要求除外。
?不付工資或逾期支付工資
?未能提供雇主/雇員要求的福利
?未能向相應的政府機構支付雇員的義務扣繳稅款。
?未向工人提供工資收據
評估建議
?確定記錄工人的工作時間的方式并確定時間記錄準確(如,工作考勤鐘、有效的登記表和生產記錄)。
?審核考勤卡或其他記錄以確定工人的工資計算是否正確。
?評估生產系統對工資的影響,確認生產目標沒有把工人工資拖到法定最低值以下。
?審核工資表并查看最低的工資總額以確定是否提供了所有法律規定的工資和福利。
?詢問工人他們是否知道他們的工資計算的方式并確認工人得到的關于工資的信息是以可理解的格式提供的。
?確定是否為工人提供了必需的保險。
?確定是否提供了社會保障和其他補貼。
良好管理慣例的示例
?向雇員提供工資收據,這些收據清楚地顯示了薪酬,包括加班小時數和加班補償級別。
?針對工資條例對工人進行了培訓。
?通過調查鼓勵工人提出關于福利的更改/改進建議。
規定4.工作時間
IBM 供應商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工作時間,對加班應適當進行補償。不得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過60 個小時(包括加班),獲得他們同意的特別業務情況除外。在工作周最大值較少的國家或地區,適用該標準。每周七天,須允許雇員至少休息一天。
重要基準
IBM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商做到以下幾點:
?制訂與當地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相適應的每周工作時間表。
?如果可能需要加班,請提前通知工人。
注意:
除非當地法律要求另有規定,本規定可能不適用于享受豁免的雇員,包括那些處于行政、管理或專業職位的雇員。
評估建議
?審核記錄工作時間的系統以確定時間記錄得準確完整。
?采訪工人以確定他們是否對供應方的加班政策了如指掌。
?審核生產記錄和評估供應商避免不必要的或多余的加班。
實際違反情況或可能違反情況的示例
?缺少工作時間記錄、工作時間記錄不正確或無工作時間記錄。
?對實際的工作(下班時間工作)時間不支付報酬。
?加班超出準則中的規定。
?不提供法定的休息日、節假日和休假。
?不認可法定的用餐和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記錄設備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