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rk 供應商行為守則
1 自由選擇的雇傭關系
1.1 不使用強迫勞工、債務奴工和不情愿的囚犯勞工。
1.2 雇主不得向員工收取押金或扣押其身份證件。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后,雇員可以自由地離職。
2 尊重工人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力
2.1 所有工人享有加入或組建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同時享有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2 雇主對于工會的行動和工會組織的活動須持開放的態度。
2.3 職工代表不受歧視。工廠要為他們發揮職工代表的職能提供便利條件。
2.4 在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力受到法律限制的國家,雇主有義務促進而不是防礙其它獨立、自由的勞工社團以及勞資談判渠道的構建和發展。
3 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3.1 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時刻謹記本行業在職業健康方面的普遍性問題和特殊危險性。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由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種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生。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將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因素降到最低。
3.2 應對工人進行定期的健康和安全培訓并保留記錄。對新員工和工種有變動的員工應重復進行此類培訓。
3.3 為員工提供清潔的廁所和飲用水,有條件的企業應為員工提供衛生清潔的食物儲存設施。
3.4 提供住宿的工廠,須保持宿舍的安全和清潔。宿舍的設施應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3. 5 執行本守則的工廠,須指定一名高層經理負責本廠職業健康和安全工作。
4 環境要求
4. 1 Primark將與遵守所在國環境標準的供應商共同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
5 禁止使用童工
5.1 禁止招收兒童工作。
5.2 所有工廠須制訂童工拯救政策并加入童工拯救計劃。該政策和計劃要求工廠一旦出現童工,須承擔相應費用,支持兒童接受高質量的教育直至不再是兒童。見本文附錄中有關“兒童”和 “童工”的定義。
5.3 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夜間或在危險條件下的工作。
5.4 有關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政策和程序必須與國際勞工組織相關標準條款一致。
6 支付可維持生活的工資
6.1 每個標準工資周期所付的工資和福利,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或行業基準水平,以高者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所支付工資應能夠滿足基本需求并包含一定數額的可自由支配收入。
6.2 在所有工人上崗之前,為他們提供書面的并且易于理解的工資待遇信息,并且在每次發薪時,為工人提供本工資支付期間的工資計算詳單。
6.3 不得將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罰措施的手段。除國家法律明令的企業代扣代繳項之外,任何其它工資扣繳項的扣減,須事先征得工人的同意,否則不得扣除。工廠所有紀律處罰措施須存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