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規范性原則及其解釋
組織應遵守當地、國家及其它所有適用的法律、通行的行業規定、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本標準。當國家及其它所有適用法律,標準或其他要求、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本標準所規范議題相同時,以其中對工人最有利的條款為準。
組織也應尊重下列國際協議之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 號(工作時間-行業)及建議116(工時減少)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29 及第105號(強迫性勞動及其解除)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87 號(結社自由)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98 號(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利)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00 及第111 號(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視-雇用和職業)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02(社會安全-最低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31(最低工資確定)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35 號(工人代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38 號及建議條款第146 號(最低年齡及建議)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55 號及建議條款第164 號(職業安全與健康)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59 號(職業康復與就業-傷殘人士)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69 號(原住民和部落民族)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77 號(家庭工作)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81號 (私營職業介紹所)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82 號(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83 號(孕婦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行為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艾滋病及就業守則
聯合國反對各自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關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關于政治和民主的國際公約
關于聯合國商業和人權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