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準則之童工
4.3童工
工作場所標準聲明:
業務伙伴不得雇用十五歲以下的兒童。如果工廠所在國家規定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高于十五歲,
則不得雇用低于完成義務教育年齡的兒童。
4.3.1常用術語
1.童工:年齡15歲以下的工人。
2.未成年工:年齡在15到17歲之間的工人。
3.成年工:年齡為18 歲及以上的工人。
4.托兒所:在工廠內提供員工子女照顧的設施。在法定產假期滿到子女達到上學年齡期間可以送子
女到托兒所受照顧。(注釋:如果當地法律沒有產假規定,女工可以在生產后回來上班時送
托)。
4.3.2相關法律文件
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 年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 年
國際勞工組織
§《(工業)未成年人夜班工作公約》,1919 年
§《(工業)未成年人體檢公約》,1946 年
§《就業最低年齡公約》,1973 年
§《最惡劣形式童工公約》,1999 年
4.3.3確定不符合項常見范例
童工
x雇用年齡不到15 歲的工人在工廠內任何區域從事任何工作。
x為省錢而使用童工,且不做記錄,不予注冊或隱匿童工。例如,童工在工廠隔離區內工作,向童
工現金支付薪酬而不做任何記錄,童工薪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也得不到任何福利。
x工人在家讓子女幫助生產產品(適用于當地法律允許家庭生產的國家)。
托兒所
x未按法律要求在廠內設立托兒所或未對托兒所進行適當的管理。
x托兒所和與生產區域沒有明顯區分,使兒童處于受傷、生病或慢性疾病和死亡等危險之中。
未成年工
x超出法定保護限制使用未成年工。例如,許多地方法律規定未成年工不得加班。
x讓未成年工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工作。例如,分配未成年工在化學品混合室,制鞋裝配線
或者制衣整燙部門工作。
x未成年工因上班而無法完成學業。例如,讓未成年工倒班或周末上班,或者不允許未成年工請假
參加考試。
x未成年工因上班而無法獲得額外教育的機會。例如,只向成年工提供職業培訓或者多技能培訓。
未按當地法律規定做定期體檢。
4.3.4體系及文件
除非采取全面質量管理方法來運營工廠,否則,工廠不可能符合童工準則。該方法應涵蓋人力資
源政策及程序,尤其是在招工、員工文檔管理、分配未成年工到某些生產區域、限制總工作時數、未
成年工體檢、對主管人員進行當地未成年工法律培訓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