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質量管理評價
12.4.1 最高管理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策劃并實施質量管理評價,識別改進機會、提出改進需求,并形成質量管理評價記錄。
12.4.2 質量管理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 工程設計、施工和服務質量管理發展趨勢、潛在問題預測;
3 應對風險和機遇措施的有效性;
4 以往質量管理評價的跟蹤措施;
5 資源的充分性;
6 改進機會和體系變更需求。
12.5 質量管理改進
12.5.1 施工企業可依據質量管理分析和評價結果,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效率與效益。
12.5.2 根據已識別的質量改進需求,施工企業應確定改進的優先順序、領域、目標和措施,實施與驗證改進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據需求修改相應的管理制度。質量改進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已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制定和實施糾正措施;
2 應對質量問題可能導致的風險進行分析,并制定和實施應對措施;
3 應對質量改進有利的機遇進行分析,并制定和實施應對措施。
12.5.3 對改進措施中所識別的新的質量問題或控制需求,施工企業應對制定的糾正措施或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在實施前進行評價,以確保相關措施的充分性。
12.5.4 按企業發展需求,施工企業應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術,創新質量管理機制、制度和方法。
12.5.5 施工企業應保存質量管理改進活動的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