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組織機構和職責
4.1 一般規定
4. 1. 1 施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機構, 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 。
4.1.2 施工企業應規定相關管理層次、部門、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 界定范圍、 明確責任和授予權限, 并形成文件。
4.2 組織機構
4. 2. 1 施工企業應設立質量管理部門, 并規定其組織和協調質量管理工作的職能。
4. 2. 2 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需要和規定要求, 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部門或崗位。
4. 2. 3 各層次質量管理部門和崗位的設置, 應滿足資源與需求匹配、 責任與權利一致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