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為準則規定
下面的章節為供應商/生產商提供在生產現場審核員審查內容的附加信息。列表中的各點不具備任何完整性,僅作為例子使用。
當地的勞動、社會和環境法規在此始終和此處列出的各點具有相同的效應。
4.1 強迫勞工
強迫勞動,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 號和第105號,其定義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勞動或服務。
傳統意義上的強迫勞工是相當罕見的,強迫勞動也有一些更加微妙的常見的形式:
扣押員工的個人文件、工資或部分工資;
要求員工上繳押金,在合同期結束時才返還給員工;
阻止員工離開生產場所;
限制員工的行動自由,例如通過保安人員;
限制獲取食物和/或訪問衛生設施。
在審核過程中會對以下的幾點進行特別的檢查:
--- 員工必須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自由的離開廠址或宿舍。
--- 任何員工不能被置于工廠廠房或員工宿舍中,被要求持續工作或被迫工作以還清債務或勞務中介手續費。
--- 員工應能夠自由地對自己的住宿、飲食和/或交通進行安排。產生的費用只能按成本價收取。
--- 安全服務不能阻止員工離開廠房或員工宿舍,或以任何形式對員工的精神或身體進行施壓。
--- 雇主不能扣留以下原始證件:個人身份證、護照、出生證明或存款。不能拒絕支付員工應享有的工資,而且工資的支付不能取決于員工是否仍在該公司工作。
--- 加班工作必須始終是自愿的選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法律條規進行支付。
--- 在生產中使用監獄勞工是智寶企業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