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管理評審
9.3.1總則
最高管理者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致。
9.3.1.1 管理評審——補充
管理評審應至少每年進行—次。應基于由影響質量管理體系和績效相關問題的內部或外部更改造成的顧客要求符合性的風險,提高管理評審的頻率。
9.3.2管理評審輸入
策劃和實施管理評審時應考慮下列內容:
a)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情況;
b)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因素的變化;
c)下列有關質量管理體系績效和有效性的值,包括其趨勢:
1)顧客滿意和有關相關方的反饋;
2)質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3)過程績效以及產品和服務的合格情況;
4)不合格及糾正措施;
5)監視和測量結果;
6)審核結果;
7)外部供方的績效。
d)資源的充分性;
e)應對風險和機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見6.1);
f)改進的機會。
9.3.2.1管理評審輸入——補充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不良質量成本(內部和外部不符合成本);
b)過程有效性的衡量;
c)過程效率的衡量;
d)產品符合性;
e)對現有操作更改和新設施或新產品進行的制造可行性評估(見第7.1.3.1條);
f)顧客滿意(見IS0 9001第9.1.2條);
g)對照維護目標的績效評審;
h)保修績效(在適用情況下);
i)顧客計分卡評審(在適用情況下);
j)通過風險分析(如FMEA)識別的潛在使用現場失效標識;
k)實際使用現場失效及其對安全或環境的影響。
9.3.3管理評審輸出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的決定和措施:
a)改進的機會;
b)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變更;
c)資源需求。
組織應保留成文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
9.3.3.1管理評審輸出——補充
當未實現顧客績效目標時,最高管理者應形成一個文件化的措施計劃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