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
(火災預防策劃、滅火器、消防隊)
標準
合約商必須給員工提供最安全、無火災隱患的工作場所;必須提高員工的火災安全意識,以減少或消除工作場所的火災風險;必須提供員工必要的信息,以識別險情,并且在險情導致火災之前采取恰當的行動。
承包商必須采取以下措施,不斷提高消防水平及降低風險:
設計工廠時,使用耐火材料,或者阻燃材料。
有足夠的走道、出口和防火設施(包括門、風門和窗戶)
控制廠區范圍內的火源和可燃物的存放和使用。
例行檢查,以識別火險,以及通過定期消防檢查以識別消防隱患。
周期性地檢查、測試和維護火災裝置和救護裝置,以確保其性能良好。
合約商應將他們本國的法律或健康法規,和 NIKE 標準作比較,從嚴執行。
最低要求
合約商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程序,以預防工作場所的火災傷亡,此程序包括書面消防計劃,消防出口,便攜式滅火器,緊急疏散計劃,滅火系統,消防隊(若適用)和員工培訓。
1.合約商必須對火災預防進行策劃,并形成書面文件,策劃應包括以下要素:
a.主要工作場所火災隱患的清單,正確處理方法和貯存程序。
b.潛在火源(如焊接、吸煙等)和控制。
c.能控制火災(包括潛在火源)的消防設備或系統種類。
d.負責維護消防設備和系統責任人的姓名及職位。
e.負責控制燃料安全的責任人的姓名及職位。
f.控制可燃廢棄物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程序。
g.培訓要求。
h.告知員工接觸的物料和工序中所存在的火災隱患。
i.與每位初始接受消防預防計劃的員工回顧在火災預防計劃中,有關合約商必須知道的火災發生時如何保護員工的部分。書面計劃應放于工作場所,便于員工查閱。
j.維護要求
k.按照程序要求,定期并適當維護安裝在發熱設備上以防止可燃物突然起火的設備和系統。
l.合約商必須提供足夠的出口,以保證員工在緊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2.以下要求適用于合約商提供便攜式滅火器的場合:
a.工廠建筑物必須有足夠的適宜的滅火器來對付目前的火險,除非合約商打算疏散員工,而不打算滅火。
b.使用滅火器的員工,工廠應預先培訓他們滅火的危險,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及報警程序。
i.合約商必須提供新人培訓,以后每年至少一次。
ii.對于指定使用滅火設備的員工,承包商必須提供設備使用方面的培訓。
iii.如果合約商希望疏散員工,而非組織他們滅火,則必須要有一個書面的緊急行動計劃,并且應培訓員工如何正確疏散。
iv.如果合約商為員工提供便攜式滅火器
i.合約商必須安裝、放置和標識滅火器,以便員工能方便安全地使用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