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外籍勞工
供應商必須確保所有工作純屬自愿。供應商不得販賣人口或雇用任何形式的奴隸、受強迫、抵債、契約或監獄勞工。供應商應確保與工人簽訂的合同以該工人理解的語言清楚表達雇傭條件。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或其代理人支付招聘費用或其他類似費用以獲得工作。若發現工人已支付此類費用,應將該費用退還給工人。
供應商責任標準
1 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政策來涵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外籍勞工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外籍勞工管理政策。
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確定監督和強制實施外籍勞工保護政策和程序的負責人。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并遵循輸入國和輸出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外籍合同制勞工要求。
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外籍合同制勞工管理方面的風險。
2 運營實踐
2.1 合法工作許可
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外籍勞工擁有有效的合法工作許可。
2.2 簽訂的雇傭合同
供應商應確保受雇在其工廠工作但生活在另一個國家/地區的所有外籍勞工,在離開輸出國之前收到、理解、簽署以其母語編寫的書面雇傭合同,并保留一份雇傭合同。除了工資、福利、合同標準中規定的要求以外,外籍勞工合同還應包括下列條款:
? 關于雇傭合同期限內身份證件的持有和保管條款和條件
? 外籍合同制勞工每個月預計將收到的最低和最高凈工資額。預計最高凈工資額應根據每周最多工作 60 小時進行計算。
2.3 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
若外籍勞工在根據當地法律規定進行合理通知的情況下自愿解除雇傭合同,供應商不得對其進行懲罰。
2.4 無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提前終止合同
在工人自愿提前解除雇傭合同但未給出合理通知的情況下,供應商不得以扣除基本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形式懲罰外籍勞工。供應商可扣除此類工人遣返輸出國的費用,最多不超過法律限制或 1 個月凈工資的 60 %,以兩者中較低者為準。
2.5 費用、開支和押金
供應商應盡最大努力避免向外籍勞工收取任何雇傭相關費用和開支或押金。
供應商應盡可能支付與招聘直接相關的成本。
供應商應確立流程,在每位外籍勞工開始工作前事先確定他們支付的任何費用和開支的具體金額。私人職業介紹所和供應商之間訂立的合同中應明確說明招聘工人相關的費用和開支,以確保遵循零費用政策。
供應商應要求私人職業介紹所為每位工人開具數額準確的收據,列明該工人離開輸出國之前支付的實際費用和開支。
供應商應實施無報復政策,禁止因求職或雇傭過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對工人進行懲罰和/或報復。在面試過程中,應告知所有外籍勞工這項政策。
2.6 退還超額費用
如果供應商發現外籍勞工已支付雇傭相關費用,應在 (i) 該外籍合同制勞工入職后或 (ii) 供應商了解費用支付情況日期 (以時間較晚者為準) 后 30 天內向其退還相關費用。
2.7 身份證件保存
供應商應為每位外籍勞工提供單獨的安全存儲箱供其保存個人身份證件,如護照、身份證件、旅行證件和其他個人法律文件。
存儲箱應滿足以下條件:
? 外籍勞工可在任何時間自由打開
? 外籍勞工無需任何協助,且無任何障礙即可打開
? 可上鎖并且未經授權無法打開外籍勞工可自愿選擇是否將其證件留存在該存儲箱中,但供應商不得要求工人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