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U.S. CBP開始執行ISF及Additional Carrier Requirements regulation(即10+2規定),要求所有美國進口商及船公司向美國提供附加裝運數據。新裝運數據包括:
? 賣方公司名稱及地址。
? 買方公司名稱及地址。
? 進口商的海關登記號。
? 收貨人的美國保稅號碼。
? 貨物送達的公司名稱及地址。
? 制造商的公司名稱及地址。
? 原產地。
? 海關關稅六位編號(HTS)。
? 集裝箱的裝箱地址。
? 拼箱公司名稱和地址。
? 集裝箱的狀態信息。
? 船運裝載位置計劃。
ISF對供應商的要求
供應商應按要求提供貨運代理人及海運集裝箱公司的準確信息。如果Limited Brands提供錯誤信息,給CBP供應商應支付每次5000美元罰金。故此,供應商應向所有Limited Brands系統提供正確信息并(或按要求)包括定貨單及ICONS。
Limited Brands已實施措施,通過主要海運集裝箱公司自動提供ISF信息。作為此過程的一部分,供應商應負責采取以下措施:
? 供應商應按要求檢查海運拼箱公司網上預訂工具中所附的定購單信息以保準確性。應將有關訂單的丟失或錯誤信息改為正確數據。
? 供應商應確保數據百分之百正確。
? 供應商應立即處理海運集裝箱公司或Limited Brands合伙人提出的有關ISF問題。
海運集裝箱公司及Limited Brands合伙人負責管理轉換ISF過程中的附加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