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驗廠輔導---Apple 供應商責任標準---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2017最新標準)
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
供應商應準許工人享有按自己的選擇與他人自由結社、組建及加入 (或者不加入) 組織團體,及進行集體協商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涉、歧視、報復或騷擾。
供應商責任標準
1 結社自由
1.1 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一份關于結社自由的書面政策。此外,供應商應擁有執行其結社自由政策的程序和制度,且此程序和制度滿足適用法律法規、《Apple 供應商行為準則》和《供應商
責任標準》的要求。
供應商應尊重工人自由組建或參與 (或拒絕組建、參與) 組織的合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工會、工人委員會或其他工人組織,以及進行集體協商,而不對其進行干預、歧視、報復或騷擾。除正式集會以外,供應商應當在工人要求下,建立一套申訴機制。
如果本國法律嚴格限制結社自由,供應商須允許工人通過其他方式以個人或集體形式與供應商協商,進行申訴,并保護其工作條件和雇傭條款中的權利。
1.2 中立
供應商不必積極支持工人結社或成立組織,但供應商必須確保工人可以在無暴力、無壓力、無畏懼、無恐嚇和無威脅的環境下行使其組織權。
1.3 扣款
若無工人個人的明確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從工人的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或任何其他工會經費,經自由協商后在有效的集體協商協議上另有說明的除外。
2 工人代表
根據適用法律法規規定,供應商不得介入工人組織的成立和運營,包括旨在確立或促進掌控、融資或控制該組織的行為。
供應商不得干預工人制定其章程和規則、自由選擇代表、組織管理和活動以及制定計劃。
工人代表有權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或供應商與工人組織簽訂的雙方協議接觸其成員。
工人代表應擁有履行其正當職能所需的設施。
短暫休息期間和下班后,工人可在工廠內自由集會并討論工作場所事宜。
3 無騷擾、無報復
任何工人或未來工人都不得因下列原因被解雇、列入黑名單,受到歧視、騷擾、恐嚇、報復或其他雇傭決策:
? 作為工會成員和/或加入工會、工人協會或其他參與自由結社的活動
? 行使組建工會或參與集體協商的合法權利
? 組織或參與合法罷工或示威游行
? 向管理人員提出有關遵循集體協商協議的問題或任何其他合法要求
供應商不得威脅、使用暴力、利用警察或軍隊威脅工人,或阻止、破壞、解散任何構成合法、和平行使自由結社權的活動,包括工會大會、組織活動、集會和合法罷工。
供應商不得通過換崗、降職、升職、外包或重新分配工人的方式阻止成立工會或參與工人與管理層之間的交流活動。
供應商管理人員不得通過將工會會員執行的工作外包的方式妨礙工人行使和平組織的權利。
“準則”和本標準禁止出于報復已組建或正設法組建工會的工人之目的,將生產從一處轉移到另一處的做法。
4 集體協商協議
如果存在集體協商協議,供應商應本著誠信善意原則進行協商。
供應商應本著誠信善意原則,在任何已簽訂的集體協商協議有效期限內遵守此協議條款。
如果存在集體協商協議,協議當事工人應收到已簽訂的協議。
如果法律規定限制了自由結社和集體協商的權利,供應商不得阻礙工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進行結社和集體協商。
5 培訓和溝通
供應商應確立一項向工人、主管和管理人員傳達本標準相關要求的流程。
供應商應擁有書面流程,以便與工人交流疑慮并處理工人的集體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