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工作環境
應通過成立健康安全委員會或等同的組織,使員工能對工作場所的IWAY相關問題的改進活動施加影響。參與途徑應書面化且告知與員工。
書面記錄好所有的活動,注明已識別出的危害和風險、應該關注的問題點和跟進的結果,以持續改進工作環境。減少工傷事故和事件的數量,增加員工在健康安全工作中的參與度。
應向員工公開所有的信息包括書面的計劃和改進結果。
13.2 申訴程序
應制定書面的程序,指導員工如何反映和投訴IWAY相關問題,如歧視、騷擾或虐待等。員工應熟知申訴程序。
申訴程序應包括員工如何向供應商直接反映問題和進行投訴,此申訴程序適用于所有員工(無論合同工或者外包工)。
13.3 結社自由
員工有權加入、組建或退出自己所選擇的工會。供應商應尊重此項權利,并確保員工不會因此而受到報復、干涉、脅迫或騷擾。
在自由結社受到法律管控、限制或禁止的國家,供應商不得阻止員工獨立自主地形成員工代表的替代形式。
13.4 集體談判
員工有自由行使勞資雙方的集體談判的權利,不得受到報復、干涉、脅迫或騷擾。
在集體談判受到法律管控、限制或禁止的國家,宜家供應商不得阻止員工獨立自主的員工談判的替代形式。
13.5 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以上章節未包括的所有適用的員工權利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應被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