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任的礦物采購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或間接生產用于 Apple 產品的商品的所有 Apple 供應商、其分包商和供應鏈中的所有實體 (無論是單獨出現還是同時出現,均稱為“供應商”)。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
供應商應對其供應鏈中的相關礦物進行盡職調查。供應商應制定專門的盡職調查政策和管理制度,以識別相關的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緩解此類風險。供應商應針對礦物加工層級開展盡職調查,以判斷相關礦物是否來自高風險地區,其中包括存在以下活動或情況的區域:沖突、最惡劣形式的童工雇傭現象、強迫勞動和販賣人口、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 (如廣泛的性暴力) 或根據合理客觀的判斷存在其他高風險活動 (包括嚴重的健康和安全風險以及不良的環境影響)。
1 盡職調查制度、政策以及相關礦物的使用
1.1 供應商盡職調查管理制度
供應商應建立適當的管理制度,按照經合組織 Due Diligence Guidance for ResponsibleSupply Chains of Minerals from Conflict-Affected and High-Risk Areas (關于來自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的礦石的負責任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以下簡稱《經合組織指南》) 中
規定的標準和本標準中所述的其他適用國際標準 (詳見本標準第 6 節) 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管理制度應包括:
? 風險識別
? 風險預防和緩解
? 針對供應鏈盡職調查的第三方驗證或審核
? 報告相關風險的機制
1.2 供應商政策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符合《經合組織指南》和本標準的盡職調查政策。該政策還應該要求供應商
供應鏈中的礦物加工廠制定涵蓋礦業公司層級的盡職調查政策或涵蓋采礦層級的原生礦石原始來源的盡職調查政策。
供應商應確保其工廠和供應商遵守本標準所規定的義務和要求。
1.3 供應商政策傳達
供應商應將其政策傳達至:
? 所生產的商品在 Apple 產品中使用的所有分包商和供應商
? 供應商采購人員和工廠管理團隊
1.4 相關礦物的使用
如果供應商不能合理證明其設立了盡職調查管理制度并已執行了所要求的盡職調查活動 (如下文所述),則不得在任何供 Apple 產品使用的商品中使用相關礦物。
如果供應商希望僅針對特定的 Apple 相關供應線實施盡職調查管理制度并執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活動,則 Apple 可能會視情況要求供應商 (i) 向 Apple 證明自己制定了合理的全面制度,可用以區分用于 Apple 產品的相關礦物和用于其他方產品的相關礦物,以及 (ii) 對此
類區分制度進行第三方驗證或審核。
2 風險識別
供應商應首先了解供應鏈中相關礦物的礦物加工廠,從而識別供應鏈中的高風險。由于本標準中增加了新的相關礦物,Apple 將提供一個分階段過渡時間表,以便供應商針對新的相關礦物落實相應的風險識別要求。
高風險分類
高風險分為:
1. 警告風險 -- 礦物供應鏈中礦山、運輸、交易或礦物加工廠層級的風險:
1a. 沖突風險:根據《經合組織指南》,直接或間接資助嚴重侵犯人權的武裝團體或使其受益,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或周邊國家/地區內
的此類團體。
1b. 經合組織附錄 II 風險:強迫勞動、販賣人口、最惡劣形式的童工、非法征稅、以及普遍嚴重侵犯人權,包括性暴力。
1c. 禁運國家/地區或高風險實體風險:從禁運國家/地區 (詳見本標準高風險區域清單) 或高風險實體采購。
2. 其他高風險 -- 礦物供應鏈中礦山、運輸、交易或
礦物加工廠層級的風險:
2a. 侵犯人權,包括使用童工或性暴力。
2b. 侵害健康和安全,包括社區和工人。
2c. 環境影響,包括取水和用水;廢物、污染和尾礦管理。
這些風險可以根據第 2.1 和 2.2 節的活動識別。
2.1 供應鏈調查
供應商應調查相關礦物的供應鏈。該調查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或根據 Apple 的要求進行,并且應該包括:
? 每家供應商的與相關礦物有關的所有分包商和供應商的身份和位置信息
? 相關礦物的礦物加工廠的識別信息
? 所有相關礦物的原產國/地區
2.2 風險調查
供應商應每年調查其供應鏈中的特定風險,無論這些風險存在于相關礦物的加工、貿易和運輸還是開采層級;供應商應盡合理努力進行跟蹤,判斷向 Apple 提供的商品是否伴有這些特定風險。
? 供應商應主動、定期參閱最新的國家/地區風險信息來源,以判斷相關礦物是否來源于或通過高風險區域運輸。
? 在可行的范圍內,供應商應要求礦物加工廠和礦業公司完成認可的風險評估,以收集相關風險的信息。
? 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供應商應使用多個信息來源判斷或確認是否存在高風險。信息來源可能包括政府、地方或國際非政府組織、民間社會團體、研究組織或其他第三方組織發布的一般風險通知和報告。
供應商還應收集 Apple 可能要求的有關風險調查的其他信息。
3 風險預防、緩解和解決
由于風險預防、緩解和解決制度目前正處于制定和完善階段,Apple 將預留過渡期,方便供應商合理安排持續預防、緩解和解決高風險的各種工作。
3.1 解決已識別的風險
如果供應商或 Apple 發現其供應鏈存在疑似風險或實際風險,供應商應與 Apple 合作,(在適用法律未禁止的范圍內) 通過以下措施應對相關風險:
? 要求相應的供應鏈參與者 (包括礦物加工廠) 解決已識別的高風險
? 運用公認的第三方組織的申訴渠道報告風險,并要求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已識別的高風險 (詳見本標準第 6.3 節)
3.2 跟蹤和報告為解決已識別風險而采取的措施
應 Apple 要求,供應商應采取適當合理的手段,以確保跟蹤和公開報告已識別的風險及其
解決情況,或經 Apple 同意,采取其他溝通和解決措施。
3.3 排除不配合的供應鏈參與者供應商應終止與以下供應鏈參與者的關系:
? 不愿參與必要的供應鏈和風險調查、不愿采取高風險解決措施以及不愿進行驗證或審核,或
? 存在警告風險,但沒有及時采取適當的措施來緩解相應的風險如果 Apple 要求終止此類關系,供應商應與予以配合。
4 第三方對供應鏈盡職調查的驗證或審核
供應商只應使用或采購來自以下供應鏈參與者的相關礦物:證明自己已經在通過認可的第三方組織 (詳見本標準第 6.1 節) 進行“負責任的采購”方面的驗證或審核,或相應驗證或審核已經完成。
4.1 “負責任的采購”方面的驗證或審核
應 Apple 的要求,供應商應通過認可的第三方組織對“負責任的采購”盡職調查活動進行驗證或審核。
4.2 證明上游供應鏈在第三方驗證或審核方面的進展
如果礦物加工廠或礦業公司未完成對其采礦和加工來源的第三方驗證或審核,只要這些上游供應鏈參與者采取有意義的實質性措施來遵循認可的第三方組織對實現“負責任的采購”的要求,以此證明在驗證或審核方面的進展,則它們仍可留在 Apple 的供應鏈中。
4.3 完成驗證或審核
供應商應確保礦物加工廠和礦業公司滿足以下要求,并及時完成驗證或審核。任何例外情況必須由 Apple 以書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