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領導作用與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通過如下證實關于環境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9條)
a.對EMS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b.確保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得到建立,并且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和所處環境相適應;
c.確保將EMS要求整合到組織的業務流程中;
d.確保EMS所需資源的提供;
e.傳達有效的環境管理以及滿足EMS要求的重要性;
f.確保EMS實現其預期的結果;
g.指引和支持員工致力于實現EMS的有效性;
h.推動持續改進;
i.支持其他的管理者在其負責的領域發揮其領導作用。
5.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在界定的的組織EMS范圍內建立、實施、保持方針。
a.適合于組織的宗旨、環境,包括組織活動/產品/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提供建立目標的框架;
c.(什么樣的方針,什么樣的目標,什么樣的組織建立環境目標的框架) 包括對環境保護、污染預防和對組織特定情況下其他具體環保承諾;
d.包括對遵守合規義務的承諾;
e.包括對持續改進EMS以提高環境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
按文件化信息保留;(書面文件)
在組織內傳達; 可為相關方所獲取。(都能拿到,不是保密文件)
注:其他具體環保承諾可包括: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5.3 組織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組織內相關職能的職責和權限得到分配,并予以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分配以下職責和權限:
a.確保EMS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EMS的績效,包括環境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