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驗廠輔導---Apple 供應商責任標準---可燃粉塵危害管理一(2017最新標準)
可燃粉塵危害管理一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
供應商應通過消除危害、替換、工程控制、行政管理控制流程 (按優先級排序) 和/或個人防護用品,來識別、評估和管理職業健康和安全危害。
供應商責任標準
1 潛在危害的識別和評估
1.1 潛在危害的識別
任何粉塵用于或產生于以下工藝流程,應被視為潛在的可燃粉塵危害:
? 工藝流程中使用干式或濕式集塵器收集粉塵。
? 任何打磨、噴砂、切割、研磨、銑床或鉆孔工藝中產生的粉塵。
? 任何拋光工藝中產生的粉塵。
? 任何其他產生或處理粉塵、噴磨介質或其他粉末的工藝或制造程序。
1.2 潛在危害的評估
供應商應評估所有已識別的潛在可燃粉塵危害,如下所示:
? 粉塵必須首先使用改良的哈特曼有機玻璃管,在 10 焦耳的恒定弧狀放電能量下,測試并確定其可爆性。如果在上述測試中確定粉塵不具可爆性,應按美國 ASTM E1226 通過/不通過篩選試驗測試標準進行 20 公升容器試驗。
? 如果粉塵被確定可爆,供應商應做粉塵試驗確定其 Kst 和 Pmax 值 (爆炸嚴重程度測試,美國ASTM E1226 標準) 和最低點火能量值 (美國 ASTM E2019 標準) 。
? 如果在改良的哈特曼有機玻璃管試驗中粉塵樣品不能被點燃,則無需最低點火能量測試,此粉塵樣品的最低點火能量值應該被報告大于 10 焦耳。
? 如果 Kst 值大于 0 巴·米/秒,則粉塵應視為可燃粉塵,并且有可燃粉塵存在的廠房設施,在粉塵數量足以導致燃爆或爆炸時,應被視為存在可燃粉塵危害。
? 如果粉塵被認定具有爆炸性,則應被視為可燃粉塵,并且有可燃粉塵存在的廠房設施應被視為存在可燃粉塵危害。
? 供應商應對每一個潛在的可燃粉塵危害,應有記錄文件,并永久存檔。供應商應每季度或應 Apple 的要求,向 Apple 提交可燃粉塵的記錄。
2 可燃粉塵危害管理
供應商應采取措施以減輕風險,并滿足本部分對可燃粉塵和可燃粉塵危害的要求。
2.1 變更管理
供應商應建立、維護和施行變更管理計劃。除了對原物進行更換外,還應對其它任何工藝材料、技術、設備、規程和設施的變更進行記錄。該計劃須確保在這些變更具體實施前考量并解決以下問題:
? 是否對安全和健康有影響
? 是永久還是暫時性變更
? 是否修改操作、維護和清潔衛生規程
? 是否需要重新定義危險區域分類
? 有關變更對現有設備的影響和適用性
? 工人告知和培訓要求
? 有關建議變更的授權要求
如果存在可燃粉塵危害,新建筑的擴建或整修應包含流程安全要求,并應由熟悉適用建筑施工和安全要求的工程師進行可燃粉塵危險分析并做記錄。
2.2 危害風險數據
對于所有可燃粉塵,供應商應獲得以下額外的測試數據,以便對工程控制提供幫助以減輕
危害:
? 粉塵薄層最低著火溫度 (MIT 層) ASTM E2021“粉塵薄層的熱表面著火溫度的測試方法”
? 最低爆炸濃度 (MEC) ASTM E1515“可燃粉塵的最低爆炸濃度的測試方法”
在存在可燃粉塵危害的地方,供應商應依據緩解危害采取的流程和方法,考慮獲取以下測試數據:
? 粉塵云最低著火溫度 (MIT 云) ASTM E1126“粉塵云爆炸性的標準測試方法”,如果粉塵
會暴露在高于 300 °C 的極端溫度下。
? 最低氧氣濃度 (LOC) ASTM E2931“可燃粉塵云的最低氧氣 (氧化劑) 濃度的標準測試方法” ,如果工藝流程安全要求使用惰性氣體。
2.3 生命安全
工廠應設計、制定、裝備并維護工廠設施、可燃粉塵流程及以人為本計劃,以便保護工人遠離鄰近火源、燃爆和爆炸的區域,同時應評估疏散、轉移或避難所需的時間。
2.4 電氣危險區域分類
對于可能產生可燃粉塵或已知有可燃粉塵的設施,應進行危險區域分類分析。危險區域分類分析可按NFPA 499 或等同的規范進行分析。
危險區域分類分析應由對開展此類分析非常有經驗且具備資質的人員執行。
危險區域分類分析應包括一份報告。該報告應識別所有已被分類的可燃粉塵危害區域 (例如:NFPA Class II Division 1 (II 類 1 部) ,Division 2 (2 部) ,或歐洲和中國標準區 20、21和 22) ,各分類區域間的距離和范圍,以及在各區域中應當使用的電氣設備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