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 有足夠且有效的學徒工/ 實習工/學生工雇傭政策和程序(續)
特定要求

* 商定達到新的技能要求時提高學徒工資 。 記錄清晰地顯示,表現優秀的學徒工在學徒期滿后
得到晉升和工資調整
o 三方協議(學生工[和/或法定監護人]、學校和受審計方)的特定要求。該協
議的條款必須包括:
? 可適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所有條款
? 學生工全名
? 學生工的緊急聯系信息
? 學生工所在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 受審計方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 生活條件(如適用)
? 工資和福利
? 食宿費(如有)(不得高于公平市價)
? 工作時間
? 工作性質和將履行工作的地點
? 一式三份
? 管理層面訪:
o 管理層可陳述:
? 學徒工政策的詳情并可描述學徒工的招聘、監控和晉升
? 與各學校簽署的三方協議的詳情,包括他們如何達到法律要求
? 工人面訪:
o 工人可說明工廠是否雇用學徒工。
o 作為學徒工的工人可陳述:
? 學徒工政策和學徒工工作流程
? 學徒期間的學徒工作目標、里程碑和工資增長
o 學生工可以描述:
? 是否可以自由選擇學習安排
? 本期和上一期學習安排(如有)的時長
? 與學校簽署的三方協議的總體內容
? 如何獲得該學習安排
注:如果學生工/實習工/學徒工是未成年工人(即不屬于以上三個類別中的任何一個
類別),則應適用 A2.3 中所有關于未成年工人的要求(A2.3 中的報告)
評級:
? 優先:不適用
? 重大:
o 學徒工從事的工作與學習領域或新職業的學習無關。
o 學徒期超過 6 個月(只有法律允許時才能超過 6 個月)
o 學校、工廠和學生/父母之間未簽訂第三方協議
o 實習工、學生工或學徒工是通過職業介紹所/承包商雇用的
o 未制定程序
? 輕微:
o 未制定學習課程方面的政策
o 未進行學校盡職調查
o 已制定程序但程序不完整。
? 不適用:已制定學習課程方面的政策,現場無學生工、實習工或學徒工
注:
? 如果學生工/實習工或學徒工(不滿 18 歲)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進行夜班或加
班工作,則在 A2.3 中報告
? 如果工作時間超過國家/地區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制,則在 A3.1 中報告,
? 如果工資未達到同等職位的最低工資或起步工資,則在 A4.1 中報告
遠程核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