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協議——基礎和高級水平
2.3.2 不符合項處理規程及糾正措施
在審核期間發現任何不符合項之后,工廠必須采取糾正措施以及時補救(糾正)并對不符合項的背后原因(根本原因)進行分析,而且必須制定糾正措施計劃,以解除根本原因并預防再次發生。
“撤銷”不符合項的過程取決于所發現的不符合項的級別和數量。
導致無法通過認證的單個或多個關鍵不符合項在某些情況下,審核期間所發現的不符合項達到一定數量或嚴重性會影響工廠繼審核之后是否可通過基礎或高級水平認證。這類情形包括:
? 發現了關鍵不符合項, 和/或
? 發現了違背基本條款意向聲明的主要不符合項, 和/或
? 根據表 1,不符合項的數量或類型超過了認證限制。
不符合項的等級將在審核之后由認證機構通過獨立認證流程進行復核。在復核確認不予授予證書的情況下,工廠需要在 認證評估之前再次接受全面審核。
如已獲得認證的工廠發生上述情況,則必須立即撤銷認證。
復審不得在審核日期后的 28 天內進行,因為不太可能在 28 天內解決不符合項,而且制定并實施全面有效的改進措施——但也不排除有例外情況。
有些客戶要求,如發現其供應商存在關鍵不符合項或未能通過認證,則須通知他們。在此情況下,公司須及時通知其客戶并讓客戶全面了解相關情況。如必要,還應向客戶提供有關要采取的糾正措施以解決不符合項的信息。
主要和次要不符合項
只有證明已永久性地或通過認證機構可接受的臨時解決方案解決主要和次要不符合項,方能授予證書。
對于所發現的每一個不符合項,工廠除采取及時必要的糾正措施外,還須審查不符合項的根本原因。工廠須查明根本原因并向認證機構提供糾正不符合項的行動計劃,包括時間安排。所提議的預防措施須包含在審核報告中。
不符合項的撤銷既可通過向認證機構提供客觀證據(如更新的規程、記錄、照片或所進行工作的發票)實現,也可通過讓認證機構進行進一步現場考察實現。
在高級水平審核期間所發現不符合項的數量和級別致使授予 D 級證書的情況下(基礎水平審核不進行評級),不符合項的撤銷須通過對工廠進一步考察的方式進行,以審查所采取的措施。如果要簽發證書,此項考察須在審核之后 28 天之內進行。
僅限于初次審核允許最多 90 個日歷日提供證明糾正審核時發現的任何不符合項的客觀證據。工廠將維持未認證的狀態,直至對實施的糾正措施進行檢驗之后,方可取得認證。
對于重新認證審核中發現的所有次要不符合項和主要不符合項,如果未能在審核后 28 個日歷日的提交期限內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將不予授予認證。
在兩種情況下,如果工廠無法在期限內撤銷不符合項,則工廠需要接受進一步的全面審核,方能考慮是否予以認證。
在下一次工廠審核期間,還須檢查上次審核所發現的不符合項,以驗證是否有效地撤銷了不符合項及其根本原因。在糾正措施不奏效的情況下,須再次提出不符合項。
認證機構將在授予證書之前審查已完成糾正措施的客觀證據。
2.4 審核等級
認證評級體系的目的在于向報告使用者指出工廠需持續遵守的承諾,而且將決定日后審核的頻率。認證的等級取決于審核期間所發現的不符合項的數量和嚴重程度。不符合項將由認證機構管理層通過技術評審流程進行核準。如果評審致使不符合項的數量和/或嚴重程度發生變化,工廠須接到相應的通知。
基礎水平審核不進行評級,而是采用通過或不通過體系。
為取得認證,工廠必須遵守所有相關條款,發現的所有不符合項應根據第 2.3.2 條所述撤銷。表 1 表明導致無法通過認證的不符合項的數量和等級。
表 1 評級標準、所需采取措施和審核頻率摘要
AA 5 項或以下 28 個日歷日內提供客觀證據(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90 日)12 個月
A 6–10 28 個日歷日內提供客觀證據(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90 日)12 個月
B 11–16 28 個日歷日內提供客觀證據(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90 日)12 個月
B 1 10 項或以下28 個日歷日內提供客觀證據(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90 日)12 個月
C 17–24 28 個日歷日內提供客觀證據(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90 日)12 個月
C 1 11–16 28 個日歷日內提供客觀證據(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90 日)12 個月
C 2 10 項或以下28 個日歷日內提供客觀證據(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90 日)12 個月
D 25–30 28 個日歷日內重新赴廠考察(如屬初次審核,則 為 90 日)12 個月
D 1 17–24 28 個日歷日內重新赴廠考察(如屬初次審核,則 為 90 日)12 個月
D 2 11–16 28 個日歷日內重新赴廠考察(如屬初次審核,則 為 90 日)12 個月
不予認證 1 項或以上 不授予證書。需要重新審核
不予認證 31 項或以上
不授予證書。需要重新審核
不予認證 1 25 項或以上
不授予證書。需要重新審核
不予認證 2 17 項或以上
不授予證書。需要重新審核
不予認證 3 項或以上 不授予證書。需要重新審核
請注意,陰影單元格表示零個不符合項。
2.5 審核報告
每次審核后,均須按商定的格式編制全面書面報告。報告須根據使用者的需要使用英語或其他語言書就。在報告用非英語語言書就的情況下,審核摘要部分須另行使用英語撰寫。
審核報告須根據本《標準》的規定,向公司及客戶或潛在客戶提供對公司的簡介和準確的工廠績效摘要。
審核報告必須幫助讀者了解:
? 自上次審核以來所制定的產品安全控制措施及改進情況
? 所建立的“最佳實踐”體系、規程、設備或制作方法
? 不符合項、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和糾正根本原因的計劃(預防措施)。
報告須準確反映審核員的審核結果。報告須在全面審核完成之后 42 個日歷日內編制并派發給公司(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104 個日歷日)。
無論是否頒發證書,審核報告均須及時上傳至 BRC 全球標準名錄。審核報告的所有者可向名錄中的客戶或其他方分配對審核報告的訪問權限。
審核報告及相關文件,包括審核員備注,均須由認證機構妥善保存 5 年。
2.5.1 臨時報告
一些客戶可能要求在完成審查和認證過程之前告知其審核的結果。在此類情況下,將在審核后 10 個日歷日內出具一份說明審核水平和發現的不符合項的臨時報告,并將該報告上傳至 BRC 名錄。工廠可與其客戶共享該臨時報告。
2.6 認證
評審審核報告及與所發現的不符合項相關的書面證據之后,所指定的獨立認證經理須做出認證決定。如決定授予證書,這須由認證機構于審核之后 42 個日歷日內簽發(如屬初次審核,則為 104 個日歷日)。證書須符合附錄 4 所示的格式。證書上所使用的徽標(如 BRC 和資格鑒定機構徽標)須遵循它們各自的使用規則。
證書將詳細列出:
? 審核范圍以及任何已接受的范圍免除內容
? 所選擇的審核方案(如通知審核)或證書是否是為范圍免除內容的重新頒發證書
? 審核小組組長的六位審核員注冊號碼。
證書上所顯示的審核日期須為與授予證書相關的審核的日期,而與之后確認糾正措施的赴廠檢查無關。
盡管證書是頒發給工廠的,但其依然是認證機構的財產,該機構控制其所有權、使用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