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 標識和可追溯性
為了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經營者應當:
a) 在產品實現過程中用適當的方法識別和記錄產品 ;和
b) 保留記錄,包括:
* 原料、添加劑或是中間體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原料應根據 7.4.2條款進行確認。
* 添加劑和預混料的種類和數量,生產日期。適當時,在連續生產過程中的特定組分或批次的數量,收貨方包括使用者、制造者、中間商的名稱和地址。
確保:
* 有可追溯體系、 最終產品可以通過質量控制資料和批次記錄追溯到所使用的原材料;
* 可以通過送貨信息追蹤到顧客、顧客名稱、送貨的批次和數量。
7.5.4. 產品的防護
經營者應該確定產品的有效期,在內部處理和交付到指定目的地期間應對合格的產品提供防護。防護措施應包括產品的標識、處理、包裝、儲存和保護。防護也適用于產品的組成部分。
確保:
* 有一個穩定的程序在運行;
* 在儲存過程中,產品所處的環境可以進行控制以使其符合質量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