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強迫勞動
2.各執行領域的說明指南
有關本執行領域的文件
-雇員合同和/或公告列明了工人權利和義務
-招聘和解聘程序和記錄
-轉包人概述
-公司學徒制概述
-季節性工人概述
2.11.執行領域 11:無強迫勞動
在任何情形都不認可任何抵債性勞動或強迫勞動。這需要付出極大努力以防在供應鏈、公司的經營場所或影響范圍內出現任何形式的抵債性勞動。
重要提示:是否有充分證據表明被審核方(生產商)未參與到任何形式的奴役、強迫勞動、抵債性勞動、契約奴役、拐賣或非自愿勞動?
有效性:為了核實被審核方(生產商)確保不確立抵債性勞動的方式的有效性,審核員至少須評估:
-被審核方(生產商)進行盡職調查以防參與到任何形式的抵債性勞動
-經理應了解程序,尤其是主管和人力資源負責人,被審核方(生產商)采取必要的措施理解哪些情況是抵債性勞動,并且哪些雇傭或訂立合約規范會引起風險
例如:
■ 未經工人同意工作
■ 故意殘忍對待
■ 強迫(如債奴、限制自由活動、暴力、威脅或恐嚇)
-被審核方(生產商)不要求扣押工人的私人證件
-被審核方(生產商)未非法扣除工資或福利
-工人不以任何奴役和勞役形式工作(如僅協商簽證、住房和工作來交換培訓和教育)
-工人向雇主發出合理通知后有權辭職和自由終止雇傭關系
-工人可在工作后離開生產經營場所
-若被審核方(生產商)有(武裝或非武裝)安保人員,這確保他們不會扣留勞動人員
-工人可自由離開生產車間和/或住房,無需獲得批準。
-如有必要,工人可選擇在雇主提供的住房外的其他地方住宿。
監獄勞力特定指引:
監獄勞力:對監獄勞力最熟悉和準確的看法是為罪犯提供工作的一種形式。該類勞動本身不會侵犯人權。若滿足特定條件,例如:
-囚犯自愿勞動,未受到任何處罰壓力或威脅。
-在囚犯條件允許的接近自由勞動關系條件下工作(工資水平、社會安全、職業、健康和安全)
這意味著,若被審核方(生產商)(直接和間接)使用囚犯工作,審核員必須核實該項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29和105框架的要求。
在任何情況下,BSCI建議,由于監獄經常迫使囚犯在違反國際勞動或人權標準的條件下工作,BSCI 參與者不應跟在中國使用監獄勞力的商業伙伴訂立合約,因為:
-中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未包括監獄勞動人員的權利,但監獄法和刑法包含了上述權利。完全勞工權利未受到合適的保護,包括加班費。
-監控監獄勞力的當地監獄法和刑法包括明確規定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于監獄勞力的條款,但應以個別監獄管理的自由裁決/決定為準。
-因監獄規則法規,審核員不能在監獄工作場地執行全面BSCI審核。
BSCI 參與者不得在中國使用監獄勞力。若在BSCI審核期間發現該情形,審核員必須將其當作現場調查結果進行匯報。
若中國法律發展到為監獄勞動者提供相當于其他工人的保護,尤其是關于體面工作條件的保護,則可變更本建議。
Sumangali特定指引:
“Sumangali”一詞是指是印度紡織以及紡織服裝業中的部分員工招聘和扣押工資規范。在這種情況下,經常會從農村招募年輕未婚女性在紡織廠工作多年。Sumangali的特點在于,雇主扣押相當一部分的工人工資,并承諾在完成工作合同后一次性支付。Sumangali通常需要嚴格監控和控制年輕女工在工作時間外的活動,以確保她們睡在雇主指定的旅館。
在婚前一次性付款以及受監控和監督的生活環境使青年工人與許多缺乏經濟選擇的較底層邊緣化農村家庭產生共鳴。然而,除了家庭經濟困難使青年工人處于非常弱勢的孤立地位外,這也增加了他們在工作場所(車間)被侵犯權利的風險。例如,研究表明,因為工作合同的一次性付款通常是從應得工資中非法扣除的,這種扣除工資的情況使工人失去了獲得可觀報酬的權利。這種情況通常出現在抵債性勞動中。
SCI 未以任何托詞簽署Sumangali 規范,并倡議指導審核員遵循社會責任國際組織在2011年4月公布的Sumangali 審核指南。審核員也應認真檢查工廠使用的次級供應商,并核實功能管理體系是否執行到位。
一致性檢查:此外,審核員必須評估被審核方(生產商)確保未參與抵債性勞動的方式是否符合 BSCI價值和原則要求。
-被審核方(生產商)使用中介時,人力資源負責人是否了解抵債性勞動造成的額外風險?
-被審核方(生產商)是否理解抵債性勞動的風險?被審核方(生產商)是否特別注意規避風險?
-參與的工人代表是否確保有另外的信息來源?
-是否對潛在的抵債性勞動提出了申訴?
是否有充分證據表明被審核方(生產商)是否嚴謹盡職地直接或間接與外來工訂立合約和招聘外來工?
有效性:為了核實被審核方(生產商)盡職聘請外來工的方式的有效性,審核員至少須評估:
-被審核方(生產商)理解外來工比其他工人更難以終止強迫勞動情形
-被審核方(生產商)應特別注意間接訂立合約(如通過招聘代理)
-被審核方(生產商)特別關注下列方面:
■ 缺乏國家保護(原來的國家和所在國)
■ 負債(如工人必須向代理支付高額招聘費用,并且雇傭條款缺乏透明度,如扣除工資和報酬)
■ 行動限制(代理或雇主控制簽證或旅游文件。不理解所在國語言的工人行動受到較多限制)
■ 對于農業來說,按照法律或慣例規定,在公共基礎上的耕作不得被視為國際勞工組織29公約規定的強制性耕作(第19.2條)
一致性檢查:此外,審核員必須評估被審核方(生產商)招聘外來工的方式是否符合 BSCI價值和原則要求。
-在聘請外來工時,人力資源負責人是否了解抵債性勞動的額外風險?
-被審核方(生產商)是否采取了額外的預防措施?
-參與的工人代表是否有確保額外的信息來源?
-是否對潛在的侵犯外來工權利提出了申訴?
重要提示:是否有充分證據表明被審核方(生產商)不得使工人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受到體罰、精神上或身體上壓迫和/或言語虐待?
有效性:為了核實被審核方(生產商)如何確保工人不會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有效性,審核員至少須評估:
-被審核方(生產商)要理解哪些行為被認定是有辱人格的
-工人未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
-被審核方(生產商)不得容忍把體罰或精神壓迫當作被審核方(生產商)懲戒措施的一部分
-主管被要求從不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懲罰工人,并了解這樣做的后果
-被審核方(生產商)特別注意防止屈辱最弱勢工人,如外來工、季節性工人、青年工人或孕婦。
-如需使用集體住房,宿舍應確保有尊重工人尊嚴的工作條件,例如:
■ 每位工人單獨睡一張床
■ 每位工人可單獨使用儲物箱保管個人物品
■ 男女分開住宿
一致性檢查:此外,審核員必須評估被審核方(生產商)確保工人不會被貶低對待的方式是否符合 BSCI價值和原則要求。
-管理層(尤其是主管)了解懲罰或貶低工人是不被允許的嗎?他們理解這樣做的后果嗎?
-被審核方(生產商)是否采取額外的預防措施來防懲罰或貶低工人嗎?
-參與的工人代表是否有確保額外的信息來源?
-是否對潛在懲罰或貶低工人提出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