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施工機具與設施管理
7.1 一般規定
7. 1. 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施工機具與設施管理制度,對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備、 安裝、 拆除與驗收、 使用與維護作出規定 。
7.1.2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置數量、技術性能、使用與維護管理應符合配置計劃、 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7. 1.3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檔案或記錄應建立并保存。
7.2 配 備
7.2.1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置應滿足工程施工的需求。施工企業應制定施工機具與設施配備計劃, 經審批后組織實施。
7. 2. 2 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機具與設施供應方評價制度。在采購或租賃前應進行供應方評價,并保存相關資料和評價記錄。對供應方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企業資質、經營狀況、信譽;
2 產品和服務質量;
3 產品技術性能;
4 供貨能力和協作水平;
5 價格。
7.2.3 采購或租賃施工機具與設施時,施工企業宜與供應方訂立合同, 在合同中應明確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類別、 技術性能、 質量標準及服務要求事項, 并界定合同雙方的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