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強迫勞工
工作場所標準聲明:
業務伙伴不得雇用強迫勞工,無論是監獄勞工、賣身勞工、監禁勞工等,均不得雇用。員工不能
在被強迫或任何形式的威嚇下工作,或將工作作為政治迫害手段或對持有或表達不同政治主張的懲
罰。
4.2.1常用術語
1.強迫勞工:工人非自愿提供勞動。
2.監禁勞工:工人依據協議在工廠勞動,不能隨意離開。奴隸制就是一種監禁勞工。
3.賣身勞工:工人為了償還第三方欠資方的債務,被迫為工廠提供無償勞動。工人不能隨意離開工
廠。
4.政治壓制:出于政治目的,通過武力、脅迫或權勢迫使人們以某種方式思考或行動。例如,把人
們關入國家勞動集中營使其緘默不語或作為對其政治主張的懲罰就是一種政治壓制。
4.2.2相關法律文件
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 年
§《保護外來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1990 年
§《聯合國執法官員行為規范》,1979 年
國際勞工組織
§《強迫勞工公約》,1930年
§《廢除強迫勞工公約》,1957 年
4.2.3確定不符合項常見范例
監禁勞工
x任何形式的奴隸工。
x根據與工人或者與第三方的協議,工人可以得到薪酬,但不能自由離開工廠。例如,按照工作場
所標準,不允許使用“仆人”,因為他們的行動自由通常受到限制。
x根據培訓協議使用學徒工或培訓工,但不付酬勞或者薪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賣身勞工
x工人,特別是童工,提供無償勞動以償還其它人(通常是工人的父母或親戚)欠資方的債務。
x與當地社區領導達成協議使用當地工人但不必支付工資,而是以工廠能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作為
回報,例如,住宿、食物、保護或者武器。
x在工廠提供培訓后要求員工簽定合同不得主動辭職。
監獄勞工
x把工作外發給使用監獄勞工的分包商,無論工作是在監獄內還是工廠內完成。
x參加任何形式的囚犯社區工作計劃而無論付酬與否。
合同
x直接或者間接與工人簽訂合同強制他們工作,包括政府同意的工作計劃,例如,“失業福利工作
計劃”。
x未在合同中規定工作待遇和條件。例如,延遲支付薪酬以至不付薪酬;沒有提供法定假期或公共
節假日;用多次簽訂短期合同的方式約束工人而沒有提供適當福利。
招工費用
x工人必須留在工廠以償還諸如交通費或招工費用等債務。通常工廠已替工人直接將這些費用支付
給代理機構,然后再從工人每月工資中扣除直到完全還清。在某些情況下,工人需要半年到三年
的時間才能還清招工費用。
加班
x非自愿加班。
x在生產旺季提高生產目標,要求工人長時間工作。
x為了達到生產目標,工人無償加班。例如加工不良品及生產目標過高。
x因為工資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足以維持生活,工人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只能加班。
x工人因不愿加班而被迫辭職。
扣留證件
x要求工人交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如出生證、護照、工作簽證或居住簽證。
x對于外來工或者住在工廠的工人扣留或限制使用個人文件和財務文件,以防止工人另找工作,返
回家庭,或使用銀行帳號。
行動自由
x使用武裝保安,特別是維護公共安全的武裝力量,例如警察或者士兵。
x禁止或者不合理地限制工人使用基本設施,如衛生間、飲用水、或者食堂。
x阻止工人離廠,或者不合理地限制工人在工廠四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