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新版標準8.4“外部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控制”與08 版標準74“采購”的區別
1、條款標題的變化:由 2008 版的條款7.4“采購”變為“外部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控制”,進—步明確了控制的對象和范圍。
2、范圍不僅僅局限于采購產品,還增加了對外包過程和外部提供的服務的控制要求。
3、在2008 版標準要求對供方的能力進行選擇、評價要求的基礎上,新版標準明確要求組織應對其外部供方進行控制。組織應針對不同的供方規定相應的控制要求,并有效實施控制。
4、新版標準增加了建立對外部供方績效進行監視的準則并實施監視的要求,強調組織應關注外部供方為組織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績效。
5、明確要求組織應保存選擇、評價和重新評價活動及評價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6、明確了控制的目的是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不會對組織穩定地向顧客提供合格的嚴品和服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7、在與外部供方溝通的內容方面,新版標準不再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增加了組織對外部供方的績效實施控制和監視的要求;對“人員資格的要求”擴充為“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