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通用要求
標準
合約商應根據電氣設備和系統特性制定安全使用守則,減少潛在電氣危險。
合約商應由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每三年一次的電氣安全檢查。
合約商應確保只有合格的員工才能操作電氣設備。
合約商應確保合格的和無資格的員工接受正確和足夠的電氣安全知識培訓。
合約商應在實際工作中防止觸電和其他事故,包括在帶電設備和電路上或附近工作
的直接或間接觸電事故。這包括電氣自身和工作帶來的危險導致的事故。
最低要求
1.電氣檢查
a.合約商應由外部第三方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完整電氣設備評估和廠房檢查。
b.合約商應檢查以確保新的和已有的建筑設備及方案的主要的修改部分符合標準和規則。
c.合約商應確保所有的設備、配線方法、電氣安裝和設備使用都符合標準。
d.合約商應保留一份所有的電氣檢察評估書的5年以上。
2.合約商應及時防止和修正所有的電氣缺陷。
3.合約商應確保所有新的電氣設備安裝符合標準和規則。
4.合約商應與他下轄的現場承包商保持溝通,使之也符合電氣安全條例。
5.合約商應做出實際工作的危險分析,確定工作類別,包括如暴露在電氣固定設備、工具和配線下的責任。所有的分析結論應記錄。
6.合約商應遵循以下一般電氣安全準則:
a.在沒有得到批準和接受培訓之前,任何人不能修理電氣設備。
b.向主管報告所有發現的電氣缺陷。
c.不能操作懷疑有問題的電氣裝置。
d.不能進入裸露帶電設備范圍,除了有足夠的照明。
e.在電氣設備附近的蒸汽、水和油的泄漏必須馬上向主管報告。
f.在電氣設備上或附近的工作平臺必須保持干燥。
g.如果操作員的手潮濕或站在濕的工作地面,不能操作電氣設備。
h.如果電氣裝置過熱或冒出火花,必須關閉電源并聯系電工到現場。
i.所有移動的和固定的電氣設備必須在使用之前安全接線保護。
j.不能使用沒有地線的電線和插頭。
k.所有電源線將被視為帶電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帶電。
l.員工應在工作之前制定標定鎖定程序(參考《能源危險控制 (標定鎖定) 程序》)。如果不了解開關打開的原因不能擅自關閉開關。開關上的標簽只能由打開開關的人或授權關閉開關的人摘除。
m.不能使用任何絕緣部分已經磨損或開始老化的電氣設備。
n.禁止使用任何過載或權宜之計的電路斷路器。
i.不能在通電電路6英尺以下使用金屬梯子。
ii.應在電氣儀表板和開關設備前面至少留出3英尺的空間。
iii.任何便攜式電氣工具的地線和其延長線必須安全固定好兩端頭。禁止將地線插腳去除或彎向一邊變成兩腳插頭插入。
iv.所有電線必須遠離油,化學品和粗糙表面。
v.不能使用過載電插座、多用插座和辮式電線。
vi.不能使用臨時電線代替固定電線。
vii.延長線插座不可釘在墻上,也不可穿經墻、門或天花板。
viii.在電路附近工作時候,必須脫下任何導電的個人飾品,如耳環和手表,防止高壓電弧傷人。
ix.客人對電力操作的特殊要求也要按此安全規程進行。
x.小心,低電壓也可使人受傷或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