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6.1.1 總則
應建立、實施和保持所需過程以滿足6.1.1到6.1.4的要求。
在策劃EMS 時,應考慮:
a.4.1中的問題;
b.4.2中的要求;
c.EMS范圍; 確定風險和機遇,涉及:
---環境因素(見6.1.2);
---合規性義務(見6.1.3);
---4.1和4.2識別的其他問題和要求;
6.1.1 總則 ……
需要關注:
---確保EMS實現其預期結果;
---防止或減少非預期結果,包括外部環境條件的潛在影響;實現持續改進。
---在EMS范圍內,組織應確定潛在的緊急情況,包括那些能造成環境影響的緊急情況。
應保持文件化信息:
需應對的風險和機遇;證實6.1.1 到6.1.4所需的過程按照策劃的要求得到了實施的程度。
6.1.2 環境因素
(1)在界定的EMS范圍內,組織應 從生命周期的角度,確定出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和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及其相關環境影響; 確定環境因素應考慮:
a) 變更。包括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更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b)異常情況和合理可預見的緊急情況。
6.1.2 環境因素
(2)通過使用既定的準則,組織應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環境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適當時,應就其重要環境因素在各層次和職能中得到溝通。
組織應保持文件化信息:
— 環境因素及其相關的環境影響;
— 確定組織重要環境因素所使用的評定準則;
— 重要環境因素。
6.1.3 合規性義務
組織應:
---確定和獲取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合規性義務要求;
---確定這些合規性義務要求如何應用于組織;建立、實施、保持、改進EMS時考慮合規性義務。
---組織應保持合規性義務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6.1.4 應對措施的策劃
組織應策劃:
---將要采取的措施以應對其:
---重要環境因素;
---合規性義務;
風險和機遇(見6.1.1) 如何:將措施納入其EMS過程(見6.2; 7; 8及9.1)或其他業務過程并實施;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見9.1)。
當策劃應對措施時,應考慮其可選技術方案及其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
6.2.1 環境目標組織應在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建立環境目標,環境目標應考慮組織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合規性義務,并考慮其風險和機遇。
環境目標應:
---與環境方針保持一致;
---可測量(可行時);
---得到監視;
---予以溝通(交流);
---適當時予以更新。
---組織應保持關于環境目標文件化信息。
6.2.2 策劃實現環境目標的措施在策劃如何實現環境目標時,組織應確定:
— 要做什么;
— 需要什么資源;
— 誰負責;
— 何時完成;
— 如何對結果進行評價,包括對其可測量環境目標實現情況監測過程指標的評價(見9.1.1)。
組織應考慮如何將實現其環境目標的措施整合到組織的業務過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