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雇用準則的法律基礎
3.1 總體原則
3.1.1 國際準則與當地規定
基本人權超越國家和文化的界限。工作場所標準正是基于國際社會公認的條約,保護和促進人們
在工作中的權益,無論他們來自任何國家和何種文化。同時,工作場所標準的總體原則是尊重工廠運
作中必然涉及的當地法律法規。
3.1.2 權利與義務
權利和義務相對應,這是一個通用的法律概念。根據工作場所標準,業務伙伴在享有商業利益或
者法定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其法定義務。例如,在雇用方面,工廠在獲得廉價勞動力的同時應承
擔保護和發展全體員工的義務。adidas 集團開展業務的國家均已建立法律架構、立法機關以及各種各
樣的法律,這對于保護和發展該國家的人力資源,管理本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行為,都是十分必要
的。因此,我們的業務伙伴有義務遵守當地法律法規。
3.1.3 良好商業理念 良好商業理念
在 SEA 計劃中,成功的業務拓展與當地機構對業務伙伴的支持密切相關。當地機構包括我們眾多
的相關利益方,諸如政府部門和各級地方機構、立法機關、非政府組織和慈善組織、消費者群體以及
私人行業協會。adidas 集團及其業務伙伴的發展與當地的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直接相關,是企業社會
責任的基礎。因此,遵守當地法律是必要的。尊重并遵守我們業務所在國家的制度和法律,不僅僅是
工作場所標準的總體原則,還符合業務伙伴的最佳商業利益。
3.1.4 最佳實踐指南 最佳實踐指南
本指南無法列舉adidas集團開展業務的每個國家有關業務伙伴運作的所有法律要求。了解生產所
在國的法律要求,配合地方管理機構是業主的基本法律義務,這些基本義務反映在眾多國際文獻中,
包括:
? 聯合國人權文獻;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建議;
? 國際人權組織原則,例如國際特赦組織;
? 國際貿易及商業機構建立的指導方針,例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在此舉例說明如下:
《世界人權宣言》 ( 1948 年)
通過教導和教育,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積極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通過各國和國際社會的努
力,逐步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會員國及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承認并實際遵守。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跨國企業及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2000年)
跨國公司可以幫助各國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但是,如果其運作方式與所在國家和工人的最
佳利益有沖突,跨國公司就濫用了權力。
《公司人權原則》(國際特赦組織1998年)
跨國公司有責任為促進和保護人權而做出貢獻。隨著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跨國公司的決策和行
為直接影響政府政策和人權享有。
公司的承包商、供貨商以及業務伙伴(無論是政府、政府機構或者是其它機構)的行為,都被視
為該公司的行為。公眾不會將他們劃分開。因此,公司通過與代表他們的第三方展開合作促進同類標
準,符合公司自身利益。
《 跨國企業指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2000年)
各國均有權根據國際法和其締結的國際公約在國家立法中規定跨國公司運作前提。
3.1.5 最高標準
如上所述,adidas 集團工作場所標準以國際法規為基礎形成一套本公司特有的準則,并為我們的
業務伙伴所遵守。同時,工作場所標準要求嚴格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在雇用準則與當地法規沖突的情
形下,雖鮮有發生,業務伙伴應運用最高標準。
3.2 強迫勞工 強迫勞工
3.2.1 基本法
盡管國際勞工組織1930年訂立了《強迫勞動公約》,規定以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提供勞動或服
務屬于非法,但強迫勞工仍以各種形式不斷出現。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奴
役、強迫勞工和非法禁錮,提倡行動自由。另外,1957年國際勞工組織訂立《廢除強迫勞工公約》,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工或義務勞動作為高壓政治或教育的手段,或者作為對發表某些政治或意
識形態主張的懲罰,或者作為動員勞動力發展經濟的方法,或者作為勞動紀律措施,或者作為對參加
罷工的懲罰,或者作為實行種族、社會、民族、宗教歧視的手段。
在 adidas 集團開展業務的地區,強迫勞工仍普遍存在。另外,下文將列出對工人的壓迫或者剝削
均屬于強迫勞工,為國際公約和其它人權文獻所禁止。
3.2.2 控制薪酬支付
私人或者政府招聘機構在本國內或者國家之間販賣外來工經常會牽涉強制存款或者雇主扣發薪酬
問題。
過高的招聘或培訓費用導致工人向雇主或者招聘機構舉債,通常需要數月甚至數年才能還請。
《 保護外來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1990 年)
外來工及其家庭成員由于離開其故土并在雇用國家可能遭遇種種困難而處于弱勢地位。
不得要求外來工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強迫勞工或者義務勞動。外來工有權轉移其收入和儲蓄,尤其
是支持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資金。
3.2.3 限制行動自由與非法扣留 限制行動自由與非法扣留
限制使用衛生間或飲用水屬于限制行動自由,否認工人基本生活需要。
限制工人離開生產區域或者廠區屬于非法扣留和強迫勞工。
扣留外來工的身份證、旅行文件或者工作證以阻止他們離開本地區或國家屬于強迫勞工。
《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 )
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應受到奴役; 人人有權行動自由;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故國,并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 保護外來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 ( 1990 年 )
任何人沒收或銷毀他人身份證明文件、準許入境或在國境內停留、居住或開業的文件或者工作許
可證都屬于非法。
3.2.4 不當使用武力
使用軍隊或者公安人員守衛工廠被視作不當使用武力,并可能構成強迫勞工。
在某些情況下,工廠向警察或者公安人員提供工人信息以使之被捕。如果逮捕沒有充分根據,則
該行為將被視為工廠協同不當使用武力及非法扣留。
《 執法官員行為規范 執法官員行為規范》(聯合國1979 1979年 年年 年)
在履行職責的時候,執法官員應尊重并保護個人尊嚴,維護人權。
只有在需要的時候,執法官員才能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履行其職責要求為限。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 年)
不得任意逮捕或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