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產品生產和服務提供
8.6.1 產品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7.5.1/2)
組織應在受控條件下進行產品生產和服務提供。適用時,受控條件應包括:
a) 獲得表述產品和服務特性的文件信息
b) 控制的實施
c) 必要時,獲得表述活動的實施及其結果的文件信息;
d) 使用適宜的設備;
e) 獲得、實施和使用監測和測量設備
f) 人員的能力或資格
g) 當過程的輸出不能由后續的監測和測量加以驗證時,對任何這樣的產品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進行確認、批準和再次確認;
h) 產品和服務的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動的實施
i) 人為錯誤(如失誤、違章)導致的不符合的預防
注:通過以下確認活動證實這些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a) 過程評審和批準的準則的確定
b) 設備的認可和人員資格的鑒定
c) 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的使用
d) 文件信息的需求的確定
8.6.2 標識和可追溯性(7.5.3)
適當時,組織應使用適宜的方法識別過程輸出。
組織應在產品實現的全過程中,針對監視和測量要求識別過程輸出的狀態。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場合,組織應控制產品的唯一性標識,并保持形成文件的信息。
注:過程輸出是任何活動的結果,它將交付給顧客(外部的或內部的)或作為下一個過程的輸入。過程輸出包括產品、服務、中間件、部件等。
8.6.3 顧客或外部供方的財產(7.5.4)
組織應愛護在組織控制下或組織使用的顧客、外部供方財產。組織應識別、驗證、保護和維護供其使用或構成產品和服務一部分的顧客、外部供方財產。
如果顧客、外部供方財產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現不適用的情況,組織應向顧客、外部供方報告,并保持文件信息。
注:顧客、外部供方財產可包括知識產權、秘密的或私人的信息。
8.6.4 產品防護(7.5.5)
在處理過程中和交付到預定地點期間,組織應確保對產品和服務(包括任何過程的輸出)提供防護,以保持符合要求。
防護也應適用于產品的組成部分、服務提供所需的任何有形的過程輸出。
注:防護可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
8.6.5 交付后的活動(7.5.5)
適用時,組織應確定和滿足與產品特性、生命周期相適應的交付后活動要求。
產品交付后的活動應考慮:
a)產品和服務相關的風險
b)顧客反饋
c)法律和法規要求
注:交付后活動可包括諸如擔保條件下的措施、合同規定的維護服務、附加服務(回收或最終處置)等。
8.6.6 變更控制
組織應有計劃地和系統地進行變更,考慮對變更的潛在后果進行評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產品和服務完整性。
應將變更的評價結果、變更的批準和必要的措施的信息形成文件。
8.7 產品和服務的放行(8.2.4)
組織應按策劃的安排,在適當的階段驗證產品和服務是否滿足要求。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應予以保持。
除非得到有關授權人員的批準,適用時得到顧客的批準,否則在策劃的符合性驗證已圓滿完成之前,不應向顧客放行產品和交付服務。應在形成文件信息中指明有權放行產品以交付給顧客的人員。
8.8 不合格產品和服務(8.3)
組織應確保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和服務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預期的使用和交付對顧客造成不良影響。
組織應采取與不合格品的性質及其影響相適應的措施,需要時進行糾正。這也適用于在產品交付后和服務
提供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的處置。
當不合格產品和服務已交付給顧客,組織也應采取適當的糾正以確保實現顧客滿意。
應實施適當的糾正措施(見 10.1)。
注:適當的措施可包括:
a)隔離、制止、召回和停止供應產品和提供服務;
b)適當時,通知顧客;
c)經授權進行返修、降級、繼續使用、放行、延長服務時間或重新提供服務、讓步接收。
在不合格品得到糾正之后應對其再次進行驗證,以證實符合要求。
不合格品的性質以及隨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信息應形成文件,包括所批準的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