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雇用童工
3 培訓和溝通
3.1 招聘員工
供應商須向所有招聘員工 (包括私人職業介紹所和符合條件的教育提供者) 提供有關相應年齡文件和核實系統的完善培訓。
3.2 工人、主管和經理
供應商應在入職培訓期間向所有工人、主管和經理溝通預防雇用童工政策,并每年通過更新培訓鞏固知識。
3.3 與 Apple 溝通
如通過外部審核和自查發現存在在職童工、離職童工或曾經的童工,供應商應立即通知Apple 并執行 Apple 指示的糾正計劃。
4 文件
供應商應保留與預防雇用未適齡勞工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每位工人的個人資料和雇傭相關信息、有效的適用年齡證明文件以及通過視覺方式驗證身份的措施
? 已完成培訓的記錄所有文件須應 Apple 要求隨時供其審閱。
定義
-適用法律法規
適用于供應商的運營及其工人雇傭和管理的所有法律、條例、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程序、指令和指南。
-童工
年齡不滿以下三者中最高者的勞工:15 周歲,所在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完成所在國家/地區義務教育的年齡。
-私人職業介紹所
代表個人或企業運作的私人服務機構 (包括子機構) ,職責是提供為空缺崗位輸送人才的雇傭或職業發展服務,履行合同以換取經濟報酬。
-符合條件的教育計劃
至少為期一個學期,最終獲取某職業領域的證書、學位或文憑的指導課程。
-工人
無論國籍或原籍國,直接由供應商雇用或通過第三方雇用,在供應商的工廠內工作的任何人。
-在職未適齡勞工
符合未適齡勞工的定義且審核時在工廠工作的工人。
-離職未適齡勞工
符合上述在職或曾經的未適齡勞工定義且審核期間不再在工廠工作的工人。
-曾經的未適齡勞工
開始工作時不滿法定最低年齡但現在已滿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