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
(鏟車)
2.合約商應確保每個機動車操作人員在操作之前能夠勝任機動車操作,比如用成功完成要求的培訓來證明。合約商應提供包括以下最低要求的標準操作程序和法則:
a.只有經授權并接受過培訓的人員才可以操作機動車。
b.所有機動車都要配備雜貨架、滅火器、旋轉式噴灌器信標、倒退警報器和座位安全帶。操作者應該隨時配戴座位安全帶。
c.操作者每天都要進行駕駛前后的檢查工作。
d.所有安全缺陷(比如:水流泄漏,有缺陷的剎車、方向控制、燈或喇叭,和/或缺少滅火器、燈、座位安全帶或倒退警報器)都要匯報,以便馬上進行修理,或者采取“退出服務”處理。
e.操作者要遵守適當的安全再充電或補給燃料程序
f.貨物要傾斜加載和搬運不得離地面6英尺。阻礙操作者視野的貨物要推后運輸。
g.機動車的車速不得超過5英里/小時或者正常的步行速度。
h.在高空起重機中操作的機動車操作者要佩戴安全帽。
i.當遇到行人、卡車改變方向和拐彎時,操作者要高度注意并按響警報器。
j.機動車不得載客,車里只能是操作者。所有機動車上都要貼上“不得載客”的貼紙。
k.如果機動車是用來升降人的,那么應使用合適的升降平臺(有標準扶手和腳板的升降車)。
l.車輛操作時應保證廊道暢通,無障礙物、有標記并且足夠寬(至少6英尺)
m.所有機動車應標有額定載重量。操作者應保證卡車載重量不超過額定的重量限制。
n.當停止工作時,要關掉機動車,車叉要降低到地面,使用剎車來停車。
o.所有機動車(除了貨盤起重車)應配備一個多功能干粉化學滅火器(最低級別:2A:10B:C)。
p.指示操作者向管理人員匯報不論是過錯還是嚴重事故的所有意外事故。管理人員將進行故調查。
q.當裝載有機動軌道車或拖車時,要使用裝有鋼板的平臺。操作者應保證裝有鋼板的平臺狀況良好,在不用時要豎直存放。
r.機動軌道車和拖車要平穩停放在裝載區域,同時用楔形物固定車輪。操作者要遵守已建立的入塢和出塢程序。
s.操作
i.在任何時候,如果發現機動車需要修理、有缺陷或任何不安全的情況,卡車就要退出服務,直到它重新修復到安全操作條件。
ii.卡車不得駛近任何站在長形工作臺或其它固定物前的人。
iii.不論卡車駛裝滿貨還是空的,任何人都不得站在或通過卡車升高部位的下方。
iv.未獲授權人員不得駕駛機動車。
v.胳膊或腿不得放在起貨柱直立部位之間或者卡車跑線外。
vi.如果機動車要停放在無人照看地方,操作者就要完全降低裝載接通機構,使控制器停止工作,關掉動力并剎車。如果卡車停放在斜坡上,要用楔形物固定車輪。
vii.當卡車在升高的碼頭或平臺或貨車上,應與斜坡或平臺邊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ㄜ嚥荒苡糜陂_或關裝貨門。
viii.高空裝置、燈、管道、灑水系統等下面應要有足夠的凈空高度。
ix.應設置高空防護裝置,預防下落物。但要注意的是:高空防護裝置是用來防止小的包裹、盒子、被擊落的材料等的撞擊,這些是工作中典型的下落物,但不能抵擋下落貨物的撞擊。
x.為最大程度減少裝載時貨物向后掉落或部分掉落的可能性,必要時使用荷載擴展靠背。
xi.卡車不能停放在阻礙火災通道、通向樓梯或火災設備的地方。
t.機動車的維護
i.任何不處于安全操作狀況下的機動車都要退出服務。應由受權人士負責所有的修理工作。
ii.涉及火災危險的機動車燃料和點火系統的那些修理應只能在這類修理指定地點進行。
iii.需要修理電力系統的卡車在這類修理之前應斷開電池。
iv.任何工業卡車所需更換的所有零部件,應與那些原設計零部件同等安全。
v.不能改變機動車,因為這樣的話各種部件的相對位置就會同從廠商接受過來的初始相對位置不同,也不得通過添加不是廠商提供的額外的部件或減少任何部件來改變機動車。除非得到廠商的批準,否則不得增加叉車的設計載重。
vi.動力車輛在使用前要檢查,如果檢查發現有任何不利于車輛使用安全的情況,卡車將不得投入使用。這種檢查至少每天一次。動力車輛工作連續使用一天時,每一次交接班使用前要先檢查卡車。一旦發現有任何缺陷,就要立即匯報并糾正。
vii.一旦發現卡車任何零部件的溫度高于它的正常操作溫度,從而導致危險狀況,該卡車就要退出服務,直到造成高溫的原因被消除之后,卡車方可重新使用。
viii.機動車輛應保持整潔,車上無棉絨、額外的油和油脂。清潔卡車要用不可燃物。低閃點(低于100的華氏溫度)的溶劑不能使用,高閃點(高于100 華氏溫度)的溶劑可以使用。
3.機動車使用前檢查清單
a.每次輪班時,操作者要在使用卡車前對以下項目(可適應的)的檢查
燈 喇叭
剎車 泄漏
警報 倒退警報器
滅火器
如果發現任何問題,該設備就要被處以“退出服務”,直到問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