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進場驗收
8. 3. 1 項目部應對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 并保存適宜的驗收記錄。驗收的過程、記錄和標識應符合相關要求。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
8. 3. 2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 構配件和設備進場驗收的內容、方法和時間進行控制,形成記錄,并根據需求到供應方的現場進行驗證。
8. 3. 3 施工企業應按工程合同約定對發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識別與驗收, 并保存相關記錄 。
8.4 現場管理
8.4.1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儲存、保管、發放、使用、搬運、防護實施過程控制,并保存相關記錄。
8.4.2 施工企業應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 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標識, 并具有可追溯性 。
8.4.3 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現場管理,施工企業應進行檢査, 宜分析和改進相關過程 。
8.4.4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發生變更時,施工企業應按設計文件、 工程合同和相關規定進行控制 。
8.5 不合格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控制
8.5.1 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企業應采取記錄、標識、隔離的措施,防止其被誤用的可能,并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記錄處理結果 。
8.5.2 當發現發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時, 施工企業應向發包方報告, 并進行處理, 形成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