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
9.1.1 總則
組織應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其環境績效。
組織應確定:
---需監視和測量的內容;
---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的方法,適用時,以確保有效的結果;
---組織將用于評價其環境績效的準則,以及適當的指標;
---實施監視和測量的時機;
---對監視和測量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時機;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和檢定(驗證),并予以妥善的維護。
組織應對其環境績效和EMS有效性進行評價。
組織應按照其溝通交流過程的規定以及合規性義務要求,就其環境績效有關的信息進行內部和外部交流。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9.1.2 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對合規性義務履行情況評價的過程。
組織應:
---確定合規性評價的頻次;
---評價合規性義務的遵守情況,需要時采取措施;
---維持對其遵守合規性義務現狀的認知和了解。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9.2 內部審核
9.2.1 總則
組織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并提供信息,以確定EMS是否:
a) 符合
1)組織對EMS的要求
2)本標準的要求
b) 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9.2.2 內部審核方案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內部審核方案,包括審核的頻次、方法、職責、策劃審核的要求和報告審核結果。
在建立審核方案時,應考慮相關過程的環境重要性、影響組織的變更和以往審核的結果。組織應:
---確定每次審核的準則和范圍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應確??陀^性和公正性
---確保審核結果報告給有關管理者
組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以作為審核方案實施和審核結果的證據。
9.3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評審EMS,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應考慮:
---以往管理評審跟蹤措施的狀況;
---以下方面的變化:
---目標的實現程度;
---環境績效的信息,包括以下趨勢: 資源的充分性
---與相關方交流的情況,包括抱怨;
---持續改進的機會。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
— 體系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論;
— 有關持續改進機會的決定;
— 對體系變更的任何需求,包括資源的需求;
— 目標未能實現時所需的措施;
— 需要時,改進EMS與其他業務過程整合度的機會;
— 對組織的戰略方向的任何影響。
組織應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以提供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