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工傷保險“48小時之惑”
前不久,北京阜外醫院副主任醫師昌克勤因突發腦干出血暈倒在手術室,一個多月后終因搶救無效而去世。但讓人遺憾的是,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所以,昌醫生不參于傷,也就得不到工傷賠償。
其實類似的“48小時”悲劇還有不少,比如,2012年10月,51歲的建筑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搶救。為了符合“48小時”規定,其兒子決定撤下呼吸機,讓父親趕上工傷死亡的末班車。
讓一個人決定在48小時以內是否結束自己親人的生命,否則就面臨無法得到工傷保險的窘境,這顯然有悖于人道。而這一次“中招” 的,則是一位知名醫院的醫生,更顯示了這一機制的冷酷,就連天天面對生死的醫生,也要被迫直面這一難題。
之前,輿論就對這一制度表達強烈質疑,認為這是“用生命在換工傷保險”,是逼人“快點死”。
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會有“48小時”的時間節點?它原本是為了平衡勞動者、用工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避免有些病人在工作時間發病,但病情拖延經年累月,醫療費用成為用工單位財務的無底洞。但顯然,“48小時”的規定過于一刀切,它沒有細分突發的疾病是與工作壓力有關,還是普通的內源性疾??;它也沒有細分不同種類的疾病搶救期和治療期。
其實,“48小時”的規定最早是在2003年版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出現的。而原勞動部于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其中的表述是:“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這里面一是強調疾病應與工作緊張有關系,有學者認為中國式的“過勞死”機制當時已呼之欲出;二是工傷的保障范圍更為全面,包括所有死亡情況,并沒有限制在48小時以內。
還值得一說的是,1990年代對于山西東方化工機械廠郭云梅在車間“高血壓腦出血”造成癱瘓一案,原勞動部先后下發過觀點截然相反的兩個復函,從中可以窺見對于突發疾病做出細分區別對待,更為公平妥當。
“48小時”規定的確是有意識在平衡各方的利益,但在生命面前,這種劃分過于機械,有悖于人道。像昌醫生這種在手術室里發病,卻仍得不到工傷保障的 ,很難讓人信服。
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對現行工傷認定做必要的擴張,讓法律容納生命的寬度。比如,將“48小時以內”放寬到勞動者“度過搶救危險期”。再比如,可以適時引進“過勞死”“隱性工傷”制度,對長期處于高強度工作環境中、連續長期加班后突發的疾病,可以“視同工傷”。
(作者系知名評論員)
摘自《深圳特區報》2014年12月9日